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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比特币于2009年1月1日正式面世以来,公众对于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不再陌生。国内一些企业已经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生产经营中。甚至有些企业对员工发放工资都采取发放虚拟货币形式。但是,近年来一些企业采用虚拟货币发放给员工劳动报酬,引起了一些劳动者的不满,甚至将其诉诸法庭。
劳动者与企业关于发放虚拟货币作为劳动报酬引发劳动争议,此举有法律依据支撑吗?司法机关的态度又是如何等等?本文将对其进行一一阐释。
一、案例导入
笔者以“虚拟货币”“劳动争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国内发放虚拟货币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为数不多,共24例,此处以关联度最高的一例进行论证。
摩洛哥央行行长:加密货币监管法律草案已准备就绪:金色财经报道,摩洛哥中央银行行长Abdellatif Jouahiri宣布,规范摩洛哥加密货币市场的法律草案已准备就绪,并将很快提交给摩洛哥资本市场管理局(AMMC)以及保险监管和社会保障局(ACAPS)等市场各利益相关方进行谈判讨论,然后再实施加密监管文件。
Abdellatif Jouahiri表示,该立法草案“为加密货币提供了一个适应摩洛哥国情的定义”,其目的“不是为了限制创新,而是为了保护个人免受与高度投机市场交易有关的风险。”
据悉,今年6月,摩洛哥中央银行表示正在制定一项加密货币监管框架法案,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就将使用的基准进行了沟通。[2023/1/3 22:22:29]
张迎春与原子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京0105民初63366号。
动态 | 前QuadrigaCX法律顾问寻求帮助 识别与Crypto Capital相关记录:近日法庭任命的前QuadrigaCX加密货币交易所用户的法律顾问Miller Thomson正在寻求帮助,以识别QuadrigaCX与Crypto Capital有关的任何记录。该公司可能持有该交易所的部分资金。在22日的信件中,Miller表示,自任命以来,代表律师一直在调查Crypto Capital是否可能保留任何Quadriga基金。周三的信还提到了另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所Bitfinex?声称被Crypto Capital欺诈的事实,并正在寻求信息和权利以扣押影子银行在美国、葡萄牙和英国所拥有的资产,据报道这三个司法管辖区已冻结Crypto Capital的资产。(CoinDesk)[2020/1/23]
该案件基本案情:
Yuga Labs元宇宙项目Otherside介绍9个社区项目:金色财经报道,据 Yuga Labs 元宇宙项目 Otherside 在社交媒体上重点介绍了 9 个社区项目和构建者,分别是:“非官方 Otherside 维基百科” Wikiotherside、Otherside 数据分析构建器 Otherside_wiki、媒体项目 OtherSpaceFM、播客项目 NFTeaShow、Otherside 动画建设者 Rida、Koda 动画艺术家 KEEZi.ETH 和另一位动画师 Takeshi Gitano、以及 Koda 3D 效果图制作项目 Jepgkidz 和 Otherside 音乐视频项目 ApeRaveClub。[2023/1/1 22:19:55]
2018年5月被告原子链公司应支付原告张迎春工资34800元,原告张迎春认可被告用人民币已经支付的11600.02元,剩余部分未支付。
后被告原子链公司向原告张迎春支付价值22200元虚拟货币,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剩余未支付的工资的等值财物。原告对此持异议态度,遂诉至法院。
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工资,对其用虚拟货币支付的工资未予以采纳。
可见法院对于企业用虚拟货币支付员工工资的形式并不认可。
二、司法机关不予认可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法理分析
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货币给劳动者作报酬。企业若支付虚拟货币作为员工工资,可能面临支付不被法院认可的现状,并需要企业重新给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规定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首先,虚拟货币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我国的法定货币就是人民币纸币,未来可能会出现央行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但就目前而言,企业采用虚拟货币发放工资违背《劳动法》的规定;
其次,企业支付的虚拟货币多数可能与美元锚定,或者与美元挂钩。如果司法机关支持企业将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发放,违背了《外汇管理条例》中“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
最后,司法机关不支持用虚拟货币作为企业员工发放工资的形式,是因为其认定,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也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中规制的“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的衍生行为。一旦允许,可能是变相支持虚拟货币在国内的兑换等行为,与国家的立法初衷违背。
国内企业应当注意,无论是对员工支付工资、劳动补偿金还是竞业禁止补偿金,都应当支付我国法定货币。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司法机关多不会将所支付的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劳动补偿金等了结,这样做也能避免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讼争。当然也期待国家出台政策,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更明确。也更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来审判,公众也能更规范的行使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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