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新案例出发 探讨NFT交易在国内的合法性_APP:BOX

时至今日,数字藏品行业在国内已经略具规模,无论是新兴企业亦或是老牌大厂都对此有所布局。但一直以来,数字藏品行业相关的判决都少之又少,公开判决更是屈指可数,以至于无论是从法律规范亦或是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都难以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但应当肯定的是,即使是这极少的公开判决也能对市场起到一定引导作用,并且能够为行业内的企业明确一定的监管方向。在此,飒姐团队便以今年1月份的一份判决粤0606民初35095号)为例,为大家简要讲讲目前的监管动向。

一、案情简介

被告佛山某公司于2020年创立,该司运营“某数藏平台”网站,并已于2022年5月6日取得ICP备案,该网站主要经营数字藏品的出售、收藏及二手交易。

多个币圈、矿圈 APP 被显示存在安全隐患:近期多个币圈、矿圈 APP 被显示存在安全隐患,疑似因手机腾讯安全和内置安全软件响应监管升级。据微博网友留言,该类 APP 包括 AICoin、人人矿场、库币等等,疑似与手机的腾讯安全、手机内置的安全软件响应近期监管政策升级有关。AICoin 在 fhrp 微博留言称,是手机自带的腾讯安全检测导致,已提交腾讯安全申诉审核。但也有行业人士指出,此前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但是目前三大交易所的 APP 都暂时未出现这一情况,说明暂时并非大范围地对加密货币 APP 进行集体限制。(吴说区块链)[2021/6/4 23:10:49]

原告辛某在“某数藏平台”上进行注册,其称通过绑定手机号码并获取手机验证码,用验证码登录,登录之后若购买数字藏品则需要进行身份证实名验证、绑定银行卡,每次遇到自己合适的数字藏品就充值到被告的平台充值、进行购买。在2022年6月20日起至8月12日内原告共花费17677.78元用于购买平台中的数字藏品。

直播|唐诗 > 币圈少女创业之路——给BP找爸爸:金色财经 · 直播主办的《 币圈 “后浪” 仙女直播周》第6期20:00准时开始,本期“后浪”仙女BP Combinator联创 唐诗将在直播间聊聊“币圈少女创业之路——给BP找爸爸”,感兴趣的朋友扫码移步收听![2020/6/23]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辛某确认可以在该平台上进行买卖交易,交易金额不固定,范围自几十到几百元,且其看到合适的藏品就自愿购买。辛某并没有统计过从平台购买和从其他用户处购买的数字藏品的数量,同时其所购买的数字藏品中的部分已出售,具体数量亦没有进行统计,诉争的退货金额17677.67元中包含出售的一部分。此外,诉讼中原告承认其所购买的是数字藏品,具有一定收藏性质,不是用于生活消费的。

原告认为,其受被告的广告诱导才购买数字藏品,因此,被告存在非法及欺诈行为,故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本案诉讼,诉请退货退款。

Bibox 量化产品负责人 David:币圈在“生产工具”层面正在发生着变化:6月10日,Bibox 量化产品负责人 David在直播AMA中,与社群用户共话“AI量化交易——震荡行情下新的盈利点”。他表示:随着币圈的不断发展,玩家的专业性也会越来越高,目前币圈在“生产工具”层面正在发生着变化。Bibox的量化产品,将会提供以CTA、网格、跨市场套利为主要产品的工具矩阵。

据透露,除已经上线的定投理财、跨市场套利、网格交易之外,趋势交易(CTA)、合约网格以及其他的量化工具也将在近期面世。[2020/6/10]

二、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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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19]

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从三方面进行了论述:

买卖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数字藏品本身系一种新生事物,虽然不同于实体商品,但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进而其肯定:“仅就目前来说,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数字藏品平台进行数字藏品的交易,属于经营性的商业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原告作为商事交易的一方主体应自行承担有关交易的风险。”亦即,法院肯定了该买卖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声音 | 肖飒:类“”的币圈游戏涉嫌开设罪:据新浪科技消息,肖飒律师发文指出,类“”的币圈游戏如果直接搬到我国进行操作,已经涉嫌刑法303条第二款开设罪,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18/11/26]

被告是否具有经营数藏产品的资质或牌照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数字藏品这样一种特殊商品而言,是否需要办理经营的特别的许可或者牌照,目前也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即便被告某公司的资质存在缺陷,在数字藏品本身并非如同比特币等国家明令禁止流通的商品的前提下,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会被影响,仍然是有效合同。

被告是否有诱导、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方面,原告自认系看中藏品后自愿购买,另一方面,原告本人也确认数字藏品具有收藏价值而非仅仅是生活消费品,因此,原告诉求缺乏相关的事实依据,陈述前后矛盾,不予支持。

三、案例评析

对于数字藏品行业的企业及有关从业人员,本案价值有三。

其一,法院肯定了数字藏品市场二级交易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一直以来,在数字藏品行业,发行数字藏品之行为是否违法一般未有争议,但是是否允许在二级市场对数字藏品进行交易则令许多企业踌躇。在本案中,原告辛某购买的数字藏品既有一级发行的数字藏品,又有二级市场中由其他用户出售的数字藏品,对此,法院均对相关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进行了肯定评价,而并未根据数字藏品究竟系一级市场发行而来或是二级市场购买而来进行区分。可见,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数字藏品的二级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值得肯定的。同时,判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肯定了数字藏品作为一类特殊的商品的价值所在,该价值决定了其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在市场中流转,而不应与比特币等被命令禁止的物品一样否定相关交易的合法性。

其二,法院肯定了目前并未有特殊的行政许可对数字藏品予以规制的事实,且指出,相关资质之缺陷并不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之所以如此,并非法院鼓励数字藏品行业内的企业都无照经营,而是因为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不应因企业本身资质的欠缺而受到影响。对于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而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只要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行为本身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么该买卖合同即属有效。而对于数字藏品而言,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现行法律下,交易数字藏品的行为当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而本案中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此该行为自然有效。至于资质欠缺所带来的,应当是行政法上的相关行政责任。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在此处应当作出合理区分。

其三,法院肯定了数字藏品不仅具有交换价值,而且具有收藏价值。收藏价值的意义在于,即便该数字藏品的售卖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但只要该价格偏差没有过于巨大,那么可以合理认为买家系出于一种收藏之目的进行买卖,其愿意为该藏品给付更高额的价款,而非因为受到数字藏品平台之宣传而被“诱导”或被“”从而进行购买。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购买者并不能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以“诱导”或是“”为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明确购买者必须提供合理的、可供采信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确系被“诱导”或是被“”方才购买。在前述情形下,购买者当然能够依法维权,法院也应当支持购买者的诉求。

四、写在最后

如今的数藏行业在国内已经站稳脚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承认了其合法性,但如何能够再进一步仍然有待广大从业人员的努力。我们相信百花齐放就在不远的未来,但脚踏实地合法经营方才是致胜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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