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政策评估之欧洲「开放型」_IPL:LINK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的迅速发展,全球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不同的监管政策,郭律师团队为大家收集了相关新闻简讯,整理了“全球对虚拟货币的政策”系列文章,带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区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今天,郭律师团队带大家了解欧洲的虚拟货币政策,请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开放程度综合评估:

一、《加密资产市场监管》

2022年10月11日,欧盟立法机关通过了《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法案。该法案仍需在下届会议上由欧洲议会投票表决。一旦获得批准,该法案将在投票后的12至18个月内成为法律。MiCA生效后,将在欧盟建立统一的加密监管框架,并将成为全球第一个为加密资产发行人和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以及某些类型的加密资产建立监管框架的泛国家工具。MiCA目标在于确保消费者利益和环境保护,以及引入防止市场操纵和相关金融犯罪的保障措施。

内蒙古发改委就\"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5月25日消息,按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的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内蒙古发改委组织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对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电力支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加大节能监察力度,核减能耗预算指标;对存在故意隐瞒不报、清退关停不及时、审批监管不力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二、对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各类优惠政策,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从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通讯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严肃追究责任。

四、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等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货币形式进行等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企业、个人等主体存在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法规,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

八、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内蒙古发改委官方公众号)[2021/5/25 22:43:35]

二、《加密资产市场框架》

廊坊市严查打着“虚拟货币”、“区块链”等幌子实施的犯罪:据廊坊网警巡查执法官方账号4月12日消息,近日,廊坊市局下发了《廊坊市2020年打击工作要点》,部署了“2020年依法取缔和打击‘精神’有害培训专项行动”,同时制定了《打击网络专项行动方案》,将联合全省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同步开展。严查打着“消费返利”、“电子商务”、“虚拟货币”、“区块链”、“炒外汇”、“爱心慈善”、“军民融合”、“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等幌子实施的犯罪。[2020/4/12]

2022年7月1日,欧盟就已经协商两年之久的加密货币监管协议达成一致,名为《加密资产市场框架》的协议也是全球主要国家之中针对加密货币全面监管的首次尝试,包括数字货币发行商和交易平台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均将被纳入监管。MiCA协议要求所有在欧盟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加密货币服务提供商均需取得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声音 | 浙江省金融办:组织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专项清理整治:近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发文《省金融办:强化地方金融监管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文中提到,扎实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深化P2P网络借贷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虚拟货币和互联网外汇交易平台专项清理整治。[2018/11/16]

三、临时新

2022年6月30日消息,议会和理事会达成了一项临时新协议,寻求消费者保护,以及欧盟加密货币的统一法律框架。MiCA将涵盖不受现有金融服务立法监管的加密资产。ESMA将在这方面提供指导。新规定将对稳定币施加严格的操作规则,限制它们是否被广泛用作支付,每天交易上限为2亿欧元。

四、欧盟将就监管加密货币行业的关键立法达成协议

2022年6月10日媒体报道,欧盟即将就监管加密货币行业的关键立法达成协议,该立法将在27个成员国之间制定共同规则。知情人士称,目前担任欧盟主席的法国和欧洲议会对解决阻碍加密资产市场一揽子计划并在本月达成协议的剩余问题持乐观态度。MiCA于2020年首次亮相,它将通过在17万亿美元的经济体中制定统一规则,将欧洲监管机构置于监管加密货币的最前沿,旨在为虚拟货币资产市场提供完善的法律框架。此外,议会还将推动在立法中考虑加密资产对环境的影响。

日本金融厅对biFlyer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业务改善命令细则:日本金融厅公布对biFlyer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业务改善命令细则。总结为以下九条:1.从根本上改变经营管理态势;2.以及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管理;3.排除反社会势力的管理机制;4.用户财产的分别管理以及账簿文件的管理;5.用户保护措施;6.系统风险管理;7.用户信息安全;8构筑处理用户投诉?咨询的机制;9.新币上市的风险管理。并且以上九条改善内容的适应性和实效性均由第三方机关进行验证。[2018/6/22]

五、欧洲中央银行发布研究报告

2020年10月2日,欧洲中央银行发布一份研究报告显示,他们可能会在2021年中期认真考虑并研究“数字欧元”。欧洲中央银行报告研究了数字欧元会如何影响零售支付、以及如何在未来保护支付的潜力,还探讨了虚拟货币如何适应整个欧元体系格局。但是,欧洲央行在报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会在什么时间、以及采用哪种模型来设计央行数字货币。不过该报告提到,欧洲央行可能会在明年年中启动一项虚拟货币计划,“以确保针对当前所提出的未解决问题给出有意义的答案”,同时进入数字欧元调查阶段并并进行相关实验。

美国新税法实施后 投资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将被征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将会在美国共和党的税收法案下失去税收减免带来的丰厚利润。根据现行的法案,交易虚拟货币时免征资本利得税,而新的法案则有效的关闭了这一灰色地带。Goodwin Procter LLP税务律师Kelsey Lemaster表示,对于持有虚拟货币的投资者而言,此次税改法案带来了坏消息。 因为每一次投资者交易虚拟货币,就是一次应税事件。[2017/12/22]

六、防止银行持有数字货币而不是管理资产

2018年3月9日消息,欧洲银行管理局(EBA)建议防止银行持有数字货币而不是管理资产。EBA首席执行官安德里亚.恩里亚(AndreaEnria)上周五表示,阻止银行和其他受监管的金融机构持有或交易加密货币,将比监管数字货币本身更为有效;他表示监管过度,可能影响金融科技公司创新,但对于银行吸收存款和放贷则应加强监管。

七、欧盟加密货币圆桌会议

2018年2月27日消息,欧盟加密货币圆桌会议得出了以下六点结论:区块链技术是金融市场的希望。欧洲必须接纳并保持竞争力。加密货币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价值不受保证,造成了乱象。必须清楚且经常性地在多个国家或司法辖区向投资者发出警告。ICO已经成为业内创新型公司募集大量资金的有效方式。进一步评估在何种情况下的加密货币及相关服务应受到监管。加密资产代表了和资助非法活动的风险。

八、虚拟货币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未来的挑战的报告

2018年,援引FinanceMagnates报道,欧洲议会经济和货币事务委员会ECON近期发布一份长达30页的题为-----虚拟货币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未来的挑战的报告。其中结尾处指出虚拟货币即便在未来很久的时间内都无法彻底取代法定货币。据悉,该报告由华沙非盈利研究机构社会和经济研究中心的MarekDabrowski和LukaszJanikowski共同撰文完成。

九、欧洲议会发布了一篇新报告

2017年,欧洲议会近期发布了一篇新报告,首次提到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打击比特币活动也成了欧洲委员会2017年的重要目标。

十、计划修改第四版反法

2016年7月,欧洲委员会对数字货币的使用做出了进一步严格的管理,计划修改2015年第四版反法,彻底终结数字货币交易的匿名状态。2016年7月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修改第四次反指令的立法提案。除其他外,它建议将监管钱包提供者和虚拟货币兑换平台纳入反法的范围,这意味着他们有义务履行尽职调查要求,并制定政策和程序来侦查,预防和报告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该提案包含虚拟货币的定义,其被描述为“既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布的价值的数字表示,也不一定附属于法定货币,但被自然人或法人接受为支付方式,可以电子方式转让,存储或交易。”2018年1月29日,在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机构间谈判中商定的案文在委员会中获得批准。欧洲议会于2018年4月19日全体会议上通过了该案文。更新后的指令将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三天后生效。

十一、欧洲银行业管理局发表声明

2014年,欧洲银行业管理局近日发表声明,警告各金融机构在监管政策出台之前最好不要开展虚拟货币业务。该声明中,欧盟银行业管理局向欧洲理事会、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议会提出建议,称应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并指出在监管政策出台之前,各金融机构不应买卖、持有虚拟货币。作为欧洲银行业的监督部门,欧洲银行业管理局与欧洲央行、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等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了联合评估。

十二、《虚拟货币体制》报告

2012年,欧洲中央银行发表了一份《虚拟货币体制》的报告,在报告中,其对虚拟货币做出了定义,随后,2015年欧洲中央银行又对虚拟货币进行了重新定义。

总结:

经过对上述内容的梳理,欧洲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属于“开放型”。

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盈科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中国法学会成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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