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比特币判决年增近千件 财产属性认定难_Terra:CHO

几天前,一位律师公开了北京市仲裁委近期的一次裁决。裁决书认为:“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事实上,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涉及虚拟货币纠纷的案件属于新兴领域纠纷,全国各类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思路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整体来看,目前对相关案件的诉求不予以支持、判定合同非法无效、各自承担损失的审判占主流。

据此,本报记者刊发稿件《一次仲裁引发的争议: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是否受我国法律保护?》,引起广泛关注。2022年4月20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比特币”为关键词搜索发现,相关判决已达2969篇。

基于元宇宙平台Roblox的教育科技初创公司Kinjo完成650万美元融资:8月31日消息,基于元宇宙平台Roblox的教育科技初创公司Kinjo完成65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LiveOak Venture Partners领投,Silverton Partners、Breyer Capital和Roble Capital参投。

Kinjo通过连接元宇宙平台Roblox让孩子们可以通过玩、学习、游戏来赚取名为Robux的虚拟货币,并根据学习效果进行评分,该公司后续还计划将其教育价值评分系统拓展至《堡垒之夜》(Fortnite)和《我的世界》(Minecraft)。[2023/8/31 13:09:40]

整体来看,相关判决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14年判决数量最少,仅11件;2020年判决数量最多,达993件。考虑到案件审理周期长、披露延迟等因素,2021年的判决或未完全披露,但也已达765件。

Maxar与Blackshark.ai合作推出用于元宇宙等应用的3D数字孪生解决方案:2月27日消息,Maxar Technologies发布了SYNTH3D,这是一种用于模拟、元宇宙和VR应用的数字孪生技术。该3D数字孪生解决方案由Maxar与人工智能初创公司Blackshark.ai合作开发,这一最新产品将帮助创作者模拟并将真实世界的环境带入元宇宙和虚拟现实(VR)应用程序。(NFTGators)[2023/2/27 12:31:31]

分区域来看,数量位居前三的为广东、浙江、山东,分别有323件、246件、238件。

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希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元宇宙”发展路径:金色财经消息,6月25日,中国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科协主席万钢在中南大学与大学生进行交流。他表示,“元宇宙”应用形态与人工智能综合式场景驱动相辅相成,可以通过开源共享、相互借鉴、循序发展,不断创造经济和社会价值,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元宇宙”发展路径。万钢表示,关于“元宇宙”的问题,近年来,以“元宇宙”为代表的新型融合应用形态,在扩展现实、数字孪生等新技术推动下,形成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的“映射”关系和“交互”机制,特别是在游戏、文化、艺术、旅游等领域的应用,为人们提供了沉浸式体验。与此相比,工业领域的混合场景应用更加广泛和深入,因此业界也称之为“工业元宇宙”。(中新社)[2022/6/27 1:33:56]

浪潮信息宣布其元宇宙服务器将全面支持英伟达 Omniverse:金色财经消息,浪潮信息宣布元宇宙服务器MetaEngine全面支持NVIDIA Omniverse Enterprise,提供支撑大规模数字孪生场景的软硬件一体化解决方案OVX,可以支撑大规模、高复杂、高逼真数字场景协同创建和实时渲染仿真,成为连接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的坚实底座。

浪潮元宇宙服务器MetaEngine具有领先的硬件架构,支持最新英伟达A40 GPU和ConnectX-6 Dx智能网卡,并承载大规模数字孪生构建和运行所需的技术和工具,提供对建模、渲染、仿真、AI等多元负载的算力支持。

此前报道,3月17日,浪潮信息发布元宇宙服务器MetaEngine。(美通社)[2022/3/24 14:15:56]

从审判程序来看,涉及的刑事判决有1355件,盗窃罪数量居首,其他罪名包括集资罪,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敲诈勒索罪,组织、领导活动罪等。

值得关注的是,在刑事案件中对于盗窃比特币的行为认定上,亦出现了分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窃取比特币类案件,目前大量存在,从刑事判决情况看,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将比特币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盗窃罪构成要件的,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是认为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窃取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数据属性VS财产属性

在上述2969篇判决中,提及“虚拟财产”的判决有92篇,含刑事案件3件。

这3件刑事判决中,都对虚拟货币归类于虚拟财产予以认可,但即便如此,其中2宗涉及盗窃虚拟货币的,均被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而未将其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定为盗窃罪。

2018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虚拟货币是虚拟商品、虚拟财产,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不能认定系刑法意义上的“财物”,虚拟货币与刑法意义上的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虚拟货币不是实物,也无法进入现实世界,且缺乏稳定性,没有现实的效用性,其本身的特征依据现有法律难以构成刑法上的财物。

其次,虚拟货币实质上是动态的数据组合,可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虚拟货币是依据特定的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其本身属于电子数据。

最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据现有法律宜将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中确定了将虚拟财产作为电子数据予以保护,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20年3月,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的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依法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

“导致这一结果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监管政策暧昧。”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份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盗窃”比特币的行为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进路更像是回避讨论比特币财产属性问题的权宜之计,而直接将“盗窃”比特币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的做法,则不可避免需要面对来自于刑事政策角度与可行性的质疑,两种进路均难言妥当。

钟海伟认为,打击比特币交易的政策方针极可能会对接下来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具体在刑事案件中可能表现为司法机关更加倾向于将涉比特币类案件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计算机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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