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抱着什么目的,不少人都在虚拟货币领域有所涉猎,甚至是持有一些币种。随着政策形式的变化,有些人开始担心,我买卖虚拟货币违法吗?
实际上,在网络上关于这一问题的探究还真不少。有人心想,我不就是自己买了点虚拟货币么,就算转手出去,赚了亏了也都是自己的事,这样也能犯法?
要说犯不犯法,还得看具体情况。
不同条件,不同结果
对于违法与否的讨论,源头基本聚焦在2021年9月15日国家多部委联合发布的一份通知上,这就是《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美国蒙大拿州参议院通过保护个人和企业加密货币挖矿权利的法案: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蒙大拿州(Montana)参议院通过第178号法案,保护个人和企业进行加密货币挖矿的权利。法案内容包括:数字资产挖矿定价,委员会不得为数字资产挖矿、企业和家庭数字资产挖矿制定歧视性的费率分类;州或地方政府不得对作为支付方式的数字资产价值收取额外的税收;禁止具有自治权力的地方政府在企业、家庭数字资产挖矿方面的诸多权力;规定数字资产是个人财产。[2023/2/11 12:00:55]
通知主要阐述了4点:
一是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虚拟货币其实并不算货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只是类似于虚拟商品。
Vauld的四名个人债权人已提出索赔并发出律师函,大部分债权人支持其暂停延期申请:7月27日消息,加密借贷平台 Vauld 联创兼 CEO Darshan Bathija 今天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交的新宣誓书显示,Vauld 的四名个人债权人已经开始发起索赔,并向该公司发出了律师函。除了一名债权人通过催款函索取约 34 万美元外加利息外,文件并未提及债权人的全部索赔金额。文件还显示,Vauld 的大部分债权人已表示支持其暂停延期申请。
此前报道,Vauld 共欠其债权人 4.02 亿美元,其中 3.63 亿美元来自个人零售投资者的存款。上周,Vauld已向新加坡法院提交债权人保护申请。(The Block)[2022/7/27 2:41:41]
?二是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条也是大家最为关注的,稍后我们来详谈。
尼日利亚央行命令商业贷款机构关闭涉嫌交易加密货币的两位个人和一家公司的账户:金色财经报道,根据11月3日的备忘录,尼日利亚央行命令该国的商业银行关闭涉嫌交易加密货币的两名个人和一家公司的账户。根据监管机构证实的备忘录,这些账户将因“违反 CBN 通告”于 2 月 5 日“从事加密货币交易”而关闭。受影响客户账户中的所有资金现在将被置于“暂记账户”中。尼日利亚中央银行于 2 月 5 日要求商业银行不要与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并命令数字货币交易商关闭账户。(彭博社)[2021/11/8 6:38:57]
?三是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四是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其中第二点载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涵括了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基本覆盖了发币行为、交易行为、衍生品投资等。很多人疑惑,是不是意味着虚拟货币投资或者交易行为都是非法的呢?
其实,第二点有个很关键的词“业务”。也就是说,这一条规定针对的是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而不是个人活动。
既然是业务活动,那就是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这类工作一般是有计划、持续的商业经营活动。
个人活动则一般是偶然、偶发的,与商业行为无关。
所以,个人持有、买卖虚拟货币,只要不是系统性的商业行为,与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无关,一般不会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是指?
虽说个人一般不违法,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犯罪活动,那自然就逃不掉了。
目前,随着虚拟货币热潮持续涌动,很多人会利用虚拟货币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例如、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一般简称为“赃物罪”。例如,张三盗窃后将赃物放到李四处售卖,李四明知是赃物仍然进行销售,则构成本罪。
帮信罪: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最常见的莫过于出借银行卡给别人“走流水”,很多电信案件中,相当多的司法机关推定“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了电信行为,直接根据银行流水定罪处罚。
罪:是指为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笔者认为,可以将罪理解为一个特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非法集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基础上进行了新的界定。该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且符合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上述提到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批准、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和面向不特定对象等,应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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