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币矿机 还能在国内销售吗?_虚拟币:虚拟币交易app

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询类似的问题:当前环境下,在我国买卖矿机以及向境内用户出售矿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风险?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详细的跟大家聊一聊。

关于“挖矿”,国家全面禁止

在回答买卖矿机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应当明确一个前提:挖矿在我国是否合法?

在我国目前碳中和的大背景下,9.24通知明确将虚拟货币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9.24同日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全面禁止虚拟币挖矿。该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利用虚拟币进行外汇兑换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金色财经报道,上海市检察二分院发文称,日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利用虚拟货币非法买卖外汇案件获得判决支持,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案系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的新型犯罪案件。

检察官提醒,本案中,因为掺杂了虚拟货币买卖、网络代付、代充值等所谓跨境电商业务元素而具有极强的迷惑性。与早期的在银行等金融机构门前从事“站桩黄牛”非法换汇,以及后来的通过地下钱庄实现人民币与外汇的对敲交易不同,本案被告人所实施的是以虚拟商品交换为媒介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外汇,或以外汇兑换虚拟币、再将虚拟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其均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虚拟货币也不能成为犯罪的障眼法。任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023/5/10 14:54:29]

从两份通知中可以看出,规制的逻辑起点是与碳中和相关。虚拟货币挖矿将重回淘汰类产业,没有转圜的余地。而对于以数据中心名义挂羊头卖狗肉的情况,监管部门也已经了然于胸,直指问题核心,明文规定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同时,该通知也提醒地方上不要给“挖矿”企业财税支持和金融服务,从资金来源上打击“挖矿”企业,可见新规之坚决。

律师:虚拟币项目方、交易平台和矿场等或将出现新一轮的“出海潮”:5月24日消息,对于金融委会议要求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北京尚光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丁飞鹏表示,这必将对虚拟币行业生态产生深刻影响。其一,以挖矿为名的代币发行融资,可能被全面叫停,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或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的线索可能会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二,虚拟币交易平台的合约交易,恐怕无法继续运行,甚至不排除有被进一步追责的可能;其三,国内挖矿被全面禁止后,矿机商等将面临转型或内销转出口的压力,部分模式币的矿机商,可能面临倒闭或用户维权的风险。另外,虚拟币项目方、交易平台和矿场等或将出现新一轮的“出海潮”。(证券日报)[2021/5/24 22:36:12]

另外,我们关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1月13日发布消息,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肖毅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通报提到:经查,肖毅背弃初心使命,破坏“两个维护”原则,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出现严重偏差,违背新发展理念,滥用职权引进和支持企业从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违规举债上项目、搞建设,造成恶劣影响。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在肖毅担任抚州市委书记期间,引进企业建立的抚州数据中心实际是利用设备进行高性能计算以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行为,系国家不予鼓励的高耗能产业。

独家 | 支付宝回应:坚决拒绝为虚拟币网站提供收单服务:金色财经就“支付宝和腾讯下架OTC支付通道”一事采访了支付宝官方工作人员,支付宝官方回应称:坚决拒绝为虚拟币网站提供收单服务。目前所排查到的虚拟币交易平台,支付宝均未提供收单服务。

据了解,目前火币平台使用的方式是允许用户上传支付宝,微信收钱码或者添加银行卡号,属于C2C转账行为而不是商户收单。

支付宝同时表示,未来将持续关注火币网,并对市面上主流货币交易平台进行逐一排查。如果发现已接入商户有涉及虚拟币交易的行为,也会发现一起,清退一起。针对有平台违规使用支付宝logo的行为,支付宝也将采取法律手段,禁止侵权行为。

此外,支付宝还将通过风控技术,优化算法,对个人账户进行监测,对可能存在虚拟货币交易的个人账户进行排查,一经查实,支付宝将做限制收付款甚至封号等处罚处理。[2019/1/25]

据此,挖矿在中国已无路可走。

腾讯发布态势感知白皮书,虚拟币和ICO成为新型网络:近日,腾讯安全反实验室联合国家工商总局(广东深圳)反监测治理基地正式发布《腾讯2017年度态势感知白皮书》,《白皮书》列出了新型网络的主要模式,其中包括各类境外资金盘、虚拟币、ICO项目层出不穷,很多都是打着创新的幌子,许以高额汇报,其中蕴含非法发行、项目不实、跨境、、等诸多风险,造成大量资金流向境外,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比如百川币、SMI、MBI、马克币、贝塔币、暗黑币、美国富达复利理财、克拉币、石油币等等。金融投资理财类、商城返利、虚拟币、微商类型的组织数量最多,成为新型网络的主流模式。[2018/3/30]

关于买卖矿机是否违法

买卖矿机是否违法取决于买卖的是何种矿机。

新华社:虚拟币炒作乱象扎堆 呼唤监管加码:新华社发文称,业内认为,即将到来的监管加码,将是对去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政策的延续。尽管政策在当时对抑制数字货币投机起到了明显效果,但随之出现的乱象依然扎堆。对比特币投资采取降温措施,长远看有助于区块链企业将精力聚焦于技术上,真正推动应用落地。从这个意义而言,采取强有力措施,继续抑制虚拟货币投机炒作,势在必行。[2018/2/9]

鉴于在中国“挖矿”已被严厉禁止,我们认为在中国境内买卖用途和功能单一,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属于违法行为。理由在于,此种性能用途单一的矿机,购买的目的通常来说只有一个,即挖矿。而挖矿在中国已经为法律所禁止,则此种矿机买卖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直接违反《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中“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规定的行为。

而对于CPU矿机等除了挖矿外也能正常作为计算机满足人们日常使用的机器,我们认为其本质是一台性能强大的电脑。电脑作为一种普通商品,只要不将其用于违法违规的用途,那买卖此类电脑的行为就不属于违法行为。就像刀可以用来杀人,也可以用来切菜。我们不能因为刀具有成为凶器的潜质就将这一日常用品封禁。

面向大陆用户售卖矿机的风险

基于我国目前碳中和达标的大环境和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我们认为向中国境内客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有可能会被行政执法机关,特别是海关,认定为违法行为从而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和二手交易平台已经全面下架和屏蔽矿机等类似商品。下面我们就用几个典型行政处罚案例为大家进行讲解。

故意申报其他品牌矿机以偷漏税款被行政处罚

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2018年11月9日,当事人长沙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张某驾驶货车持534************55号《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矿机一批,由深圳湾口岸货运进境车道入境。经海关检查,该报关单项下申报Bitmain牌矿机150台,实际进口Antminer牌矿机150台,与申报不符被查获。经计核,漏缴税款人民币54007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项项为: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

申报为其他电子产品规避检查偷漏税款被行政处罚

2018年11月15日,永州市某供应链有限责任公司持49**********2747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运算服务器641台,捆绑11*******6245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境载货清单,由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查验,实际进口货物为虚拟货币矿机641台。当事人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漏缴税款人民币5.359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28万元整。

进口的二手矿机被认定为我国目前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行政处罚决字〔2019〕0044号)

2019年6月12日,当事人公司持52************0268号报关单,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蚂蚁矿机547台,3660千克,捆绑11*******4960号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委托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入境,经海关查验,该单申报进口货物数量和重量与实际相符,共547台,3660千克,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检验,上述涉案货物属于我国目前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我关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罚款的拟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不服,提出申辩。现已复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综合三个典型行政处罚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向用户售卖矿机的行为本身并不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前提是做到如实申报、依法纳税依法进口矿机,避免被认定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及违反《巴塞尔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禁止的固体废物。

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不宜以刑法规制矿机买卖行为。刑法规制应当遵循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如前所述,买卖仅能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矿机,如前所述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但对于买卖兼具挖矿和其他功能的矿机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以“一刀切”的视角看待这一问题。

一家之言,除非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矿机买卖行为,否则不宜以犯罪评价单纯买卖矿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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