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一些境外合法持牌企业在境内开展虚拟币售卖业务:客户首先在该机构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再委托该企业在境外使用虚拟货币购置资产或境外法币。这种行为是否有刑事法律风险?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针对此问题进行回答。
一、前提确认
在对本文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之前,或许仍然会有人质疑:根据新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都是非法金融活动,当然具有刑事法律风险,这有什么论证的必要吗?
对此我们认为,虽然《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即“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是并不能直接以此认定其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因为《通知》的效力仅是部委规章,尚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层次,因此即便部分行为违反《通知》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刑法上的违反国家规定,不能赋予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刑事违法性。从《通知》中该款的最后一句“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能看出,只有这些非法金融活动本身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判定一个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否构成犯罪,仍然应当从具体的刑法条文出发进行认定。
网络犯罪分子利用恶意软件Rilide从加密交易所窃取用户资金:金色财经报道,Trustwave Spiderlabs研究人员称,恶意软件Rilide正在帮助网络犯罪分子从加密交易所中窃取用户资金。Rilide针对基于Chromium的浏览器(例如Google Chrome、Microsoft Edge、Brave和Opera),将自己伪装成合法的Google Drive插件。除了让网络犯罪分子能够监控目标受害者的浏览历史外,Rilide还可以注入“恶意脚本,从加密货币交易所窃取资金”。[2023/4/8 13:51:39]
二、刑事风险之非法经营罪
动态 | 人民法院将加大力度依法惩处靠虚拟货币等非法集资犯罪:据新华网消息,近年来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金融创新”“经济新业态”等幌子,从种植养殖、房地产向投资理财、网络借贷、虚拟货币转变,迷惑性更强。据统计,2017年通过互联网宣传、集资的案件达到案件总数的20%以上。据了解,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促进非法集资案件审判、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工作专业化水平。[2019/2/7]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常常被称为“口袋罪”,因为它存在一个看似好用的兜底条款,即“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要前文所述的售卖业务能被认定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那么就能够被评价为非法经营罪。
动态 | 德国法官裁定罪犯所持2.5万欧元加密货币为犯罪所得:据The Irish Times报道,德国法官Carmel Steward裁定一名罪犯所持有的价值2.5万欧元的加密货币为犯罪所得。据悉该男子名为Neil Mannion,此前因为贩卖被捕。Mannion对法官将其加密货币财产判定为犯罪所得提出上诉,但遭法官驳回。[2018/12/18]
但事实上,本罪构成要件中要求“违反国家规定”,只有在售卖业务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下,才有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中列举的四种行为的必要,否则可直接排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如前所述,违反《通知》并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因而售卖业务并不因为可能违反《通知》而具备非法性,从而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从售卖业务本身而言,尽管其业务借助虚拟货币而实现,但虚拟货币在此过程中更像是一种工具,该业务实质上可以被解释为将国内的法币人民币通过转换为虚拟货币的方式在国外购买国外的法币或直接购买国外资产。显然此行为可能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而根据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是可以被评价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本身属于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而此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违反该条例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要求。故只要售卖业务能够被评价为一种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那么就能够构成非法经营罪。
南非绑架犯罪团伙索要比特币赎金:据Dailypost消息,上周日在南非的普马兰加省东部,一个犯罪团伙将一个十几岁的男孩绑架,向男孩家人索要15个比特币,价值约12万美元,而男孩家人并不知道什么是比特币。[2018/5/24]
尽管实务中存在的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多为以外汇偿还人民币或以人民币偿还外汇、以外汇和人民币互换的形式,如当事人甲因欠1000美元而受指示使用同等价值的人民币进行还款,该行为便可能被评价为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但是,所谓“变相”指的是“内容不变,形式和原来不同的”,如果对售卖业务进行实质认定,则存在将该业务认定为实现人民币与外汇进行兑换的行为的可能。因此,虽然现阶段对于此种行为基本没有处罚,但是仍然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刑事风险之罪
正如之前公众号所言,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追踪难、全球流通性等特点,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而售卖业务恰好能够将钱款通过合理的方式转换成虚拟货币,并将该虚拟货币用于在国外购置资产或购买国外法币,因此实际上能够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达到其目的。近日频繁出现的通过虚拟货币进行的案件更印证了在过程中虚拟货币能够起到的作用,因此,在售卖业务存续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参与售卖业务从而达到其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企业的售卖业务实际上就起到了条文中规定的“跨境转移资产”的效果,因此从客观行为上满足罪的构成要件。而虚拟货币的特点也使得该钱款更难被识别来源与性质,也切合罪的实质。因此,只需要企业主观上存在明知该钱款属于特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该企业的售卖行为就构成罪,企业便会面临相应刑事风险。而实践中,往往只需要企业能够认识到客户的资金来源存在异常,就能够推定该明知的存在,故而若企业不做好足够的审查,售卖业务就有较大的构成罪的刑事风险。
四、写在最后
尽管本文针对售卖业务仅提示了两条刑事风险,但并不意味着该行为便不存在其他刑事风险,实际上,无论是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抑或是第三百一十二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也仍然该业务可能涉及的刑事风险。对于以上各类风险,企业应当在提供业务活动时对客户进行合格完善的资质审查,大致了解其资金情况,并时刻关注国家政策,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如此才能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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