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NFT商家,都在巴巴望着啥时候可以开二级市场交易。也有一些律师同行给了客户无牌照可交易的建议,但基于多年办案经验和对政策的敏感,飒姐认为,NFT二级市场交易的红线还是有一定之规。今天给大家分享思路,请读者稳扎稳打,切勿心急。
一、躲不开的38号+37号文
说起艺术品线上交易,绕不开“文交所”这个老梗。十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38号,九年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37号,这两个文件在交易所界如同“9.4公告”在币圈的地位,几乎将不法文化类交易所一扫而空。
37号文直接指出: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等各类交易场所,其中,权益类交易包括“文化艺术品权益”。也就是说,鉴于文化艺术品在寻找价格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炒作”等问题,地方上批准了一波文交所专门从事艺术品交易撮合,本来是一件好事,愣是被某些文交所搞什么期货创新等出现了金融风险,最终导致了一场“清理整顿”。
肖飒:央行数字货币将重构金融机构实务: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数字货币的出现与普及使用,或将改变储户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重构金融机构实务。她表示,央行数字货币拥有强大的信用背书,符合当下特定行业需求,只要有策略地推广,应该有机会可以迅速普及。普及之后的数字货币,一定程度上将深刻影响我国金融行业法律体系。(金融1号院)[2020/4/23]
清理整顿的主要经营行为有:
1、将权益进行均等份额拆分并公开发行;
2、采取了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
3、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4、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
5、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声音 | 肖飒: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包括四类行为:1月21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文《区块链的法律边界》分析区块链法律边界问题。文中提醒炒“币圈”谨防被“割韭菜”;其次,针对“链圈”的法律规制,我国相继颁布了密码法、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来调整相关领域的社会秩序。最后,一般而言,区块链技术的违法应用,可能涉刑的有四类行为即“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信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2020/1/21]
6、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从事保险等金融产品交易;
7、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少于5个工作日;
8、现货交易市场,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声音 | 肖飒:“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发表题为“正规区块链项目,法律边界在哪?”的文章,其中提到,《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文件中指出了ICO的风险,“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可以看到,ICO在国内的定义是一种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不仅经营者违法,同时投资者也有巨大的风险。此外,结合银保监的发函以及近期上海市的《关于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摸整治通知》,“区块链”不等于“取款链”,ICO等非法公开融资活动依然是被禁止的,区块链的推广不等于ICO的死灰复燃。[2019/11/20]
二、最怕现货做着做着,变成了期货
稀缺,是金融的眼睛。超级IP总是稀缺的,其映射的NFT大概率会受到市场热捧。飒姐记得之前还看过“云炒鞋”,卖一种期货鞋,如果NFT的形势大好,炙手可热的艺术家可能还没开始作画就被卖出了作品。
声音 | 肖飒:专门进行比特币撮合交易和赚取差价的行为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中国银行法学会理事肖飒发文称,如果将比特币当做一种类金融产品,以此为业,专门进行撮合和赚取差价的行为,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建议某些“交易所”“平台”“社群”等能够考虑到触及红线的重大法律风险,在中国境内逐步减少相关业务,同时,对于团队关键人物进行程序法和实体法的辅导。除比特币、以太坊外,其他一些主流币或者非主流的ICO、STO而来的虚拟币,法律界将其认定为非财物,也就是说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认定为侵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数据权类的违法犯罪。[2019/3/7]
我们在这里介绍一个通知《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将38号文37号文里面的几个术语进行了解释:“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以此类合约为对象,只缴纳保证金即可买入卖出。
大成律所合伙人肖飒:“空气币”、海外发币国内销售或触犯刑法:据Bianews,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发文称,当前如果出现“空气币”等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刑法第266条罪的追究,因此,项目真实性是核心。此外,肖飒还指出,在海外进行发币,又到国内宣售的,可能会涉嫌刑法第255条非法经营罪。[2018/2/27]
再来看,“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卖方、买方集中一起进行交易,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电子撮合是指众多卖方、买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者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任何交易外信息,这是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能够促进流动性水平。然而,现货交易所是不允许如资本市场一样操作的,否则就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飒姐代理的河北省某大宗商品交易所案件中,就出现了先例。
总结一下,只要目的不是为了实物交收或不必交割实物,就有资本化运作之嫌,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从而引发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刑事风险。
三、对比炒鞋,NFT风险系数更高
飒姐是二手商品的老玩家,得物、红布林和只二都有买手店。之前还写过若干二奢的金融风险文章。2019年10月央行上海分行曾发布过《警惕“炒鞋”热潮,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简报,彼时就引起了大众热议。炒鞋交易呈现“证券化趋势”,日交易量巨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平台提供分期付款等加杠杆服务;平台操作黑箱化,一旦跑路,容易引发群体性风险。
NFT的虚拟性,更凸显了风险。炒鞋,大不了还落下一双鞋,有使用价值。南方一家NFT公司CEO透露,没开二手交易时,一幅画作NFT都卖不上30元,如今一画难求,社群里热情颇高。飒姐被拉进几个NFT粉丝群,几乎每时每刻都有聊天信息弹框,空前热烈,甚至有几位买家已经号称“赚到钱了”,群里弥漫着一种酒醉般的疯狂。
关于“炒作NFT”暂时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规制,更没有法律法规直接约束。于是,很多秉承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老友们,又开始了互联网金融之梦。此处,飒姐没有别的忠告,从经历过一轮互金涨跌的经验看,此时无声胜有声,圈内一哥们将自家NFT设计成圆形coin模样,马上就被紧急叫停了,怎么会没有监管或司法的视角在观察这个领域呢?!C端客户或小B的财产安全问题才是大问题。言尽至此,好自为之。
四、容易被忽略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这是2016年1月还存在的“文化部”发布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于人大的法律高于具体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艺术品”的定义,不限于绘画、书法、雕塑、摄影、工艺美术等,还包括它们的“有限复制品”。NFT铸造过程中,为降低金融属性,多数发行主体会将NFT的份数进行扩大,而这些被存放在私有云上的复制品就是规章里的“艺术品”。
而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适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禁售内容请参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我们文章着重谈一下第八条第三款: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为手段进行经营”。也就是说,对于艺术品经营而言,监管机关关注的法律要点是:非法集资类法律风险+的风险。前者由六种罪名组成,后者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看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意识到“红线来了”,那就是不可非法集资,不得采取方式推广艺术品。
此外,2011年《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根据38号文的精神,明确限制了艺术品交易的金融风险。该通知规定,对禁止艺术品经营单位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艺术品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经批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可探索采取非公开发行或其他方式进行艺术品交易,但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写在最后
也许,您在文章中反复寻找,如何才能合法合规做NFT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很遗憾,我们团队将国内法律、法规、文件、案例和学术文章尽量收集全面,试图寻找当下NFT二级交易市场完全合规合法之路。答案是:暂无解,只能徐徐图之。
我国法律和政策是动态的,随着事件的发展和演进,也许未来会出现一些规章制度给出解决路径,但当下飒姐只能给出“负面清单”,尽量让大家少走点弯路。未雨绸缪,比别人早做准备,等待发令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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