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政策出台 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了?_OIN:BANK

原标题:虚拟货币监管政策密集出台是否受法律保护各地法院态度不一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以及挖矿的监管态度,政策法规也愈发清晰。虚拟货币挖矿被禁,银行与支付机构对于虚拟货币交易也将保持严格监察。那么,公民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年关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裁判案件达到了86件,关于虚拟货币投资委托合同案件超过了40起。从这点可以看出,许多投资虚拟货币的投资者是通过委托给他人来进行投资的,而自身对于虚拟货币的认知以及投资风险或许只是雾里看花。

从一部分法院审理判决文书看,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持有和个人之间的流转,但是并不受到法律保护,订立的投资委托合同无效。但是一部分法院判决中也提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是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家一直明确要求打击非法代币发行融资,很多项目方似乎并未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约束,许多发行代币的币圈项目方仍旧在市场自由交易。

加密市场预测项目BullBear AI完成100万美元融资,PolkaBridge Ventures参投:6月29日消息,基于AI的加密市场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 BullBear AI 宣布完成 100 万美元融资,PolkaBridge Ventures 参投,新资金将用于在新地区进行市场拓展。BullBear AI 的工具可根据加密行业数据、用户行为和价格行为来预测市场波动趋势。[2023/6/29 22:07:39]

#被抢走的比特币#

近日,一起关于抢劫比特币的案件宣判备受关注。被告人梁某、袁某、王某某于2020年10月31日,冒充生鲜送货人员将朋友的妻子骆某某至停车场强行拉上车,至郊区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强迫骆某某将其交易账户中的29.0004844枚比特币和1258.04064枚以太币转出至梁某的交易账户中。不过1天后梁某、袁某报警自首,11月2日,三人被乐山陆续抓获。?

在本案中,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骆某某被抢走的比特币价值264万余元,以太币价值334万余元,合计598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王某某、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被告人自首、坦白、认罪悔罪、退赔以及犯罪中所起作用等因素,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韩国政府承诺对非法加密市场活动采取行动:金色财经报道,韩国政府已承诺对非法加密市场活动采取行动。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财政部、司法部等监管机构于4月7日举行会议,讨论了虚拟资产交易。会议结束后,当局在公告中写道:“我们将通过与警察、检察机关和金融当局的合作,严格打击与交易有关的非法活动,例如操纵市场价格、和使用虚拟资产逃税”。此外,当局还暗示将加大监控加密交易的力度,以促进征收加密资产收益所得税,该政策预计将于2021年初生效。会议后,比特币“泡菜溢价”急剧下降。值得注意的是,参加这次会议的机构似乎都未提出对该国法律或法规的实际修改建议。相反,他们只是确认了将新的重点放在执行现有规定上。[2021/4/8 19:56:30]

关于本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顾问、刑委会执委、执业律师刘扬认为,本案是又一起价格认证中心对虚拟数字货币做出价格认定的案例。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提及,任何机构不得对虚拟数字货币提供定价咨询服务。此后在全国已知的案例中,只有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盐城相关物价局出具了价格认定意见,该案影响力和涉案金额与前面两个案子没有可比性,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仍然出具了认定意见,可以预见,这样的情况会在全国形成趋势,以后涉币案件价格认定极有可能不再是障碍。本案中辩护人提到了虚拟数字货币的刑法争议并没有被法院采纳,现有材料也无法看出辩护人是否对价格认定意见提出质疑,具体情况有待后续更多的案情披露。无论如何,在没有变现的情况下,仅凭有争议的价格认定意见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畸重。

传统交易公司即将采取行动 或及时提振加密市场:一项新的研究显示,资深交易高管认为,规模较大的交易公司即将采取加密行动,这可能会及时提振市场。比特币/美元是最受欢迎的交易组合。在一份名为《机构采用数字资产交易》(Institutional Adoption of Digital Asset Trading)的报告中,作者称,调查数据表明,“与传统交易公司相比,数字资产市场正处于显著增长的风口”。该报告由Acuiti、CME和Bitstamp联合编制。调查结果于本周公布。不过,作者没有具体说明调查是在3月份股市崩盘之前还是之后进行的。报告指出,尽管大多数“传统交易公司”出于监管问题仍然拒绝处理加密资产,但这一趋势可能即将转变:“97%(的交易公司)将在未来两年或更短的时间内再次考虑这个机会,45%的公司计划在六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重新考虑。”报告总结道:“加密业务扩张的前兆可能是美国和欧盟监管框架迎头赶上,以涵盖数字资产交易,并创造更多监管市场。”(Cryptonews)[2020/4/4]

刘扬坦言,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个体对虚拟数字货币价值有了更深刻的确认。以前相关虚拟货币的案件到机关报案,或是案件进入移送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公检法的具体办案人员从内心来讲,是不太认可虚拟数字货币具有价值的,因此在是否批捕、是否起送和具体量刑的时候,其内心确认会不自觉引导将案件从轻处理。但随着比特币价格一再暴涨,此前不在意虚拟货币案件的办案人员,现在甚至对虚拟数字货币案件夸大处理,导致辩护工作越来越难做,很多争取不批捕、不起诉、适用缓刑的难度越来越大。

专业交易员和投资者称周一开盘前加密市场抛售压力增加:加密市场在周末继续出现亏损,专业交易员和投资者在周一交易时段之前报告“冷淡”,并加大抛售压力,预计周一交易时段将会震荡。推动市场看跌的是来自中国的新数据,显示中国制造业数据受到新型冠状病的影响。(The Block)[2020/3/2]

“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目前不排除被过度打击的可能性。从我代理的多起币圈刑事案件中,其中不乏关于ICO的、DAPP等比较新颖的案件,说明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确实在不断加强。同时,一些项目的经营模式也带有天然的原罪,即便项目本身是具有区块链实际应用的,但慢慢就被玩出格了。”刘扬分析指出。

#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

是否受法律保护?#

今年5月份,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起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提到,本院认为,本案应对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作出评价,只有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属性,原告依此才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及请求权的基础。

分析 | 近期加密市场的反弹或由人民币推动:据bitcoin.com消息,比特币交易员Anton Pagi在推特称,最近加密市场的反弹是由人民币推动的,涉及人民币交易的交易所“过去一周的交易量增加了一倍多”。此外,上证综合指数一周飙升了24%以上,投机者认为投资者正在转向另类市场。Localbitcoins和Paxful数据均显示,人民币/比特币交易量在经历了上月的低点后,一直在稳步攀升。[2019/3/19]

该法院分析,首先从价值上看,比特币的生成既需要投入物质资本用于购置、维护专用机器设备及支付机器运算损耗的电力资源,也需要耗费相当的时间成本,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转让、交易,并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和价值性。其次从稀缺性看,比特币的总量恒定为2100万个,其供应受到限制,作为资源获得具有一定难度,无法随意获取,因此比特币具备财产的稀缺性属性。第三从可支配和排他性上看,比特币的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比特币可以被转让、分离,已具备财产的排他性和可支配性。

综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权利客体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虽然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但应赋予其作为虚拟财产或商品的合法属性,因此对于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商品的属性及对应的财产权益应予以肯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财产的持有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亦应给予保护。

不过在今年4月份的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虚拟货币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中却提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经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社会公众应当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的风险隐患。

6月,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关于虚拟货币投资的民事判决书中,同样提及“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投资和交易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

在安徽省池州市的案子中,上诉人杨超越将涉案泰达币交由被告人朱明霞代其投资,这种委托行为系无效行为。本案案件当事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用于投资的“USDT”中文名“泰达币”不是当局发行货币,而是一种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相关规定精神,实质上是禁止了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而案件当事人杨超越委托朱明霞进行泰达币投资XPO项目,该委托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而亦导致了委托合同无效。

不过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无需返还,由于上述文件虽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却并未对其商品属性和财产价值予以否认,《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上面几个案例判决可以看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持有比特币应当予以保护。江苏省还是安徽省的法院判决中,虽然认为认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但是也提及“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这种不合法物的行为虽系个人自由,但不受法律保护”的内容。

刘扬律师认为,无论是比特币、以太坊还是其他虚拟货币,依照当下的法律法规,被认定为是一种虚拟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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