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加密数字资产之法律规制逻辑_比特币:中国比特币之父是谁

开门见山,本文讨论的加密数字资产就是指以分布式网络、区块链技术等加密技术为基础,依托于社区共识或联盟共识的虚拟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1、新技术有没有带来新的法律挑战

我们要解决一个前提:加密数字资产与Q币等虚拟财产之间是否有法律意义上的区别,若无抽象法律之差别就没有重新制定法律进行规制的基础。也就是说,无论是用铁锤打人,还是用机器人打人,从法律的后果和规制的进路而言,无差别。

因此,我们必须甄别两者是否有法律上的定性差别。飒姐认为加密数字资产与Q币等虚拟财产有区别:1)前者权利来源是共识而非权威授权;2)前者不易篡改、可追溯;3)后者在法律上定性为“物权”,前者有可能是债权凭证、知识产权映射或物权。

声音 | 肖飒: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风险可能会更高:据中国经营报消息,中国银行法学会研究理事肖飒强调:“不是只有ICO才会违法,虚拟币交易所即使不涉及ICO也会有风险,同时只是其中的一种风险而已。其他例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罪名的风险,所谓的小型虚拟币交易所也会存在,而且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更高,因为小型其要盈利,冒的风险也更大。”肖飒曾撰文指出,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无疑考验着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管理能力。虚拟货币及与之相关的配套平台和发行方式,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原罪,可能包括: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如有内外勾结内幕交易行为多涉嫌此罪)、罪、盗窃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2019/11/23]

2、确立多层次的法律规制体系

声音 | 肖飒:年底将至,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11月18日消息。对于上海展开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2019/11/18]

民法、行政法、刑法,都要参与其中发挥作用,以维护新技术、新生事物的合法权益,同时,预防和打击其“泛金融化”的倾向和行为,用“如烹小鲜”的谨慎态度,对待这次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历史机遇。

声音 | 肖飒:虚拟币交易所有反的义务:据新浪财经消息,律师肖飒刊文指出,区块链团队的“技术猿们还是会关注‘尖叫的产品’,风险意识明显较弱,至于反等问题甚至没有深入思考过。而这是一条‘一票否决’的关键票,绝不能丢!”“我们建议具备能力的优质团队,考虑配备专业的反师(总部在纽约的国际认证资格)”,至于反的义务,“当然,虚拟币交易所,概莫能外。”[2018/9/19]

2021年《民法典》生效其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给出前瞻性规定。虽然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出台的《关于规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确定了我国对于BTC比特币“特定虚拟商品”的定性,基本可推导得出我国民法保护中国人持有比特币这种特定虚拟商品。但鉴于五部委通知的法律位阶较低,达不到民法典规定的“法律”这个层级,充其量是个规范性文件,甚至算不上部门规章。鉴于此,民商类法律并没有给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完整的法律权益,但是根据穆长春的观点,他认为中国人持有比特币这个客观事实是禁止不掉的,也就是说官方、民间对于国人持有加密数字货币的现实是有默契的。

大成律所肖飒:黑客攻击数字货币 至少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肖飒今日表示,用户对黑客黑客攻击不必太过恐慌,即使ICO出口转内销,长臂管辖原则适用于世界各国。但目前国家没有明确的管理身份,尤其是比特币之外的数字货币,相关法律并不明确,不过如果有人像黑客一样去偷货币,就是犯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2018/3/28]

行政法层面,其实有《非法集资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等,对于加密数字货币及其金融衍生品进行“违法性”评价。纵观各国应对加密数字资产风潮,他们也有类似法律和判例进行规制,有较大不同的是《证券法》对于“证券”概念的定义不同,导致在我国加密数字代币的发行无法纳入合规监管轨道,在2017年9月4日下午5点之后被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而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为代表的证券外延宽泛的法域,将ICO纳入证券法进行严格监管,使用了豪威测试等手段进行判别。

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必然会参与到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人人皆谓谦抑性,在加密数字资产方面,目前从办案机关的谨慎程度看,还是客观上坚持了谦抑的原则。

加密数字资产若被认可为财产性利益,则盗窃、加密数字资产就构成侵财类犯罪;

鉴于加密资产的确权来自社区共识,对于“着手”“既遂”的认定与普通财物同类罪名的认定标准不同;

前置法不确定性强,在法定犯中,导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且动态发展;

私钥,增加了收缴加密资产的难度。

因此,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还是把加密数字代币当作“机器人”去打人的情况比较常见,也就是说新技术的出现不过是让以前的犯罪有了新的“犯罪手段”而已。以“比特币”“以太坊”“USDT”“火币”“白皮书”“公链”“炒币”“电子钱包”“区块链”“去中心化”“加密资产”“加密货币”等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进行检索,相关刑事判决书近2500余件,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对于具体罪名而言,数据库中数量最多的前十大罪名依次为罪、组织领导罪、盗窃罪、开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计算机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罪、非法经营罪。值得研究的是加密数字资产的法律特性是否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未遂与既遂、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等。

飒姐个人的一点思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或立法建议。以上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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