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_区块链:MOS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起,被告人余某非法获取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向被告人李某购买手机号码、验证码,冒用客户名义,在该保险公司对外的客户倶乐部平台网站上注册,并将注册账户内的A积分兑换为XX钢镚至其本人的平台账户。后为获取更多非法收益,决定由被告人余某提供客户信息,李某等进行注册、兑换操作,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同年4月底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管某、李某,招募被告人常某、夏某,共同使用余某非法提供的客户信息,按照前述方式,注册并大量兑换XX钢镚至余某、李某控制的平台账户。上述行为造成该保险公司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BSN与中国移动合作推出开放联盟链“中移链”:据官方消息,近日,由中国移动信息技术中心(中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开放联盟链“中移链”在区块链服务网络(BSN)中完成适配并上线发布,后续将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提供运营服务。

本次发布的中移链由中国移动区块链团队基于EOS底层框架改造,在满足我国信息化监管需求、合规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丰富了BSN的技术体系,为BSN生态中的企业和开发者用户提供了更加多元化的技术选择。(区块链服务网络BSN)[2022/3/22 14:11:28]

辩护观点

金色沙龙丨向亚贞:未来企业级应用需将联盟链与公链嫁接起来:在本期金色沙龙上,Quarkchain联合创始人兼CMO向亚贞发言指出:目前所有的区块链底层架构包括比特币,包括匿名币等所有的公链。其实,都是四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第一个是共事机制,第二个是交易模型,第三个是账本模型,第四个是代币经济学。

此外,她还指出:联盟链和公链相辅相成是一种趋势,未来企业级应用一定需要的是一套完整的底层解决方案将联盟链与公链嫁接起来,才能满足全面需求。[2020/3/18]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或罪,而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动态 | 幂玛科技加入蚂蚁开放联盟链:近日,幂玛科技宣布加入蚂蚁开放联盟链,并基于此开放联盟链,上线基于支付宝小程序的区块链营销工具。蚂蚁区块链致力于打造一个低成本、低门槛、开放普惠的区块链服务网络,其开放联盟链于2019年11月8日开放公测,1000余家客户申请体验,并已将商家营销工具应用场景实现落地。幂玛科技推出的这一区块链营销工具将以“贪吃蛇”为互动核心玩法,链接商户端和用户端。[2020/1/15]

理由是:虚拟财产不属于财物,其法律属性是计算机系统数据,根据《人民司法》关于窃取游戏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司法研究与指导》中的意见,虚拟货币的价格本身是发行商自行确定的,不是根据市场规则交易形成的,所以是不能自由流通交易的,也就不具有财物的交换属性,不属于财物的范围,不能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动态 | 蚂蚁金服:正在探索的是联盟链上的各种凭证流转,并非“发行数字资产”:今日有媒体报道称:“蚂蚁金服正在探索如何以‘某种形式的代币’(some form of a token)在区块链上发行数字资产”。对此,蚂蚁金服回应称:“some form of token”说的不是代币,说的是联盟链上的类似积分的激励机制,以促进企业间更高效的协同和价值流转。蚂蚁金服正在探索的是联盟链上的各种凭证流转,以促进跨企业间更高效的协同,例如银行的账户余额,供应链金融中的应收账款和电子发票/票据等等。[2019/5/5]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A积分可以直接兑换成XX钢镚,而XX钢镚可以按照与人民币1:1的比率用于B商城自营产品,且兑换的XX钢镚永久有效。因此,某保险公司积分虽然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但被告人通过A积分可以即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产利益,因此A积分是虚拟财产。对于既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也是财物的虚拟财产,不能以计算机犯罪属于特别规定为由以计算机犯罪论处。消费积分在法律属性上是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范畴,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因此本案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而应考虑认定为侵财型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某、李某、管某、李某、常某、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非法获取的某保险公司客户信息及购买的手机号码、验证码,冒用客户名义注册会员获取A积分,并进行非法兑换活动,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消费积分的本质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的范畴,认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按照侵犯财产型犯罪进行处理。而目前,各个商家基于区块链的优势,陆续发展出联盟链积分,积分就是积分链上的通证,并且可以在不同的商家之间进行兑换,用以享受不同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那么,此种联盟链积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此种联盟链积分与之前的消费积分应当做相同的认定。联盟链积分与一般意义上的积分的差异在于技术的不同,效果是相同的,并且联盟链积分相比于此前的消费积分更有优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去中心化、难以篡改等特点,可以更好的保护用户的利益,避免出现用户积分被盗刷的现象。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作为财产罪对象的财物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的财物,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具有管理可能性。如果被害人根本不可能管理,就不能认定被害人对某财物具有占有权或者所有权,也不能认定其丧失了某种财物。对于联盟链积分而言,积分被保存在用户的个人账户之中,处于其管理支配之下,被用户所占有,可供用户随意支配,具有管理控制可能性。

第二,具有转移可能性。相对行为人而言,如果行为人不可能转移被害人管理的财物,就不可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是否具有转移可能性,要以同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与能力为标准进行判断。联盟链积分依托相应的加密技术,存在实现在不同的商家之间进行流转的意向,具有兑换的特性。虽然联盟链积分是位于积分链上的通证,难以篡改,但是依然存在被他人所转移窃取的可能性。犯罪人会想方设法的拿走你口袋里的钱,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出现了转移虚拟财产的案例,例如窃取账户密码后进行转移等。

第三,具有价值性。消费者根据积分规则消费后,将获得相应的积分,而积分可以换取折扣、赠送商品的奖励服务,使得消费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收益。虽然联盟链积分的载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但是并不妨碍其价值性,准确的说,联盟链积分属于以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形式存在的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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