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早晨,倾盆大雨,在书桌前阅读大家给公号的留言,朋友们关心是否有一天法律突然不允许国人持有比特币。就这个问题,飒姐给出个人观点,不作为投资建议。
中国监管数字代币的模式
读者都是圈里人,就不赘述区块链等加密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了。可以肯定的是:token激励本身也是区块链应用的重要内容,甚至有人认为token才是区块链应用的灵魂。
国内对于数字代币的法律评价基本是“三元论”,第一,对于加密技术,鼓励促进,甚至颁布了《密码法》从法律层面予以正面保护;第二,对比特币、以太币等2017年9月4日之前就已在国外出现、发行,流通量较大的数字代币,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不一;第三,对于在国内发行,或是融资受众主要是中国人的发币行为,都被94公告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相应发行的代币也被一并打击。
墨西哥立法者将提出监管加密货币资产的法律框架:金色财经报道,墨西哥立法部门成员Eduardo Murat Hinojosa表示,他将在众议院(该国政府下议院)为加密货币资产提出一个法律框架。Hinojosa还将推特头像换为“激光眼”图片,以展示他对加密货币的支持。[2021/6/9 23:22:42]
加密技术本身的法律风险有限,主要是帮信罪等,可能会成为为虎作伥的工具,请加密技术科技类公司注意不要成为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具体而言,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而研发使用的数字货币,在我国有四种法律结果。
第一种是官方研发,目前在各大银行试用的数字法币ERMB,有国家强制力背书,属于法币,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法币。
第二种是BTC比特币,2013年给了明确的法律定性。恰逢《民法典》出台,第127条明确保护中国人的虚拟财产。通过立法者杨立新老师的论文,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虚拟财产是当做物权进行保护的,而BTC就是一种虚拟商品。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由此可知,BTC是一种中国人可以持有的虚拟财产。
易纲: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健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12月24日,央行行长易纲在《人民日报》发文《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文章表示,稳妥推进数字货币研发,有序开展可控试点,健全法定数字货币法律框架。[2020/12/24 16:19:42]
第三种,联盟链中的通证,在央企国企民企都有尝试,供应链金融方面的应用较为成熟,法律认为这些代币就是一种集团内部的权利凭证,合规程度较高。
第四种是ICO的虚拟币,基本态度是取缔,94公告的严厉程度,至今让飒姐难以忘怀,当天下午五点,整个币圈风声鹤唳,然后就是连续三四个月的国际大迁徙,飒姐几位老友也辗转到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国。
声音 | 专家观点:伴随新兴的金融技术快速发展,区块链法律地位的研究仍显不足:5月25日,金融时报发文《国际创新企业法律研究亟待跟进》。文章指出,有专家表示,伴随新兴的金融技术快速发展,区块链法律地位的研究仍显不足。金融行业是法律规则和监管密集型行业,区块链的任一应用方式都需要法律认可。但从区块链的本质来看,去中心化的权威树立过程又与传统的法律权威有着极大的不同。区块链技术则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思路:使公示做到在技术上人人皆知,因而不再需要权威机构的认可。区块链的倡导者们一般认为,正是因为区块链具有自动公开的特性,交易的发生即向全网公开,属于一种公示。但法律学者通常认为,使用区块链进行交易,只是简化了交割和交易记录保存的步骤,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在涉及动产的领域中,区块链形成的同时,并不一定真正完成了现实资产的交付。而在涉及股份权利及不动产转让时,尤其是在我国,区块链更不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及现实应用可能性。[2019/5/25]
其他国家的涉币监管
声音 | 火币杨锦炎:中国企业通过STO募资需审慎对待四个法律问题:火币律林总经理杨锦炎针对STO发布朋友圈表示,中国企业试图通过STO(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方式到海外进行募资,要严格依法进行,否则容易构成违法。有四个十分关键的法律问题需要审慎对待: 1、应严格依据发行国和被募资国的法律进行。当前最成熟的STO模式在美国,美国STO所依据的法律是美国证券法的豁免条款(Reg A/D/S)。 2、中国的证券法没有对如何发行证券型通证进行规定,但在中国境内已STO之名,直接对中国投资者进行融资的行为,法律并不容许。 3、借STO知名,行ICO之实,直接在中国融资的行为,是法律雷区,涉嫌非法集资。但严格遵守发行国与被募资者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在律师的指导下到海外募资,是完全合法的行为。[2018/12/2]
飒姐团队总结了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的监管方案,对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本身,国际社会的态度基本都看好,有些国家的官员甚至表示区块链技术是未来世界的基石。
目前,也有国家开始尝试数字法币,鉴于其法币地位,合法性自不待言。需要了解讨论的是,对于发币之外的数字代币,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案如何?
世界其他国家并没有将比特币与以太币等代币进行法律上的区分对待。而是采取对于数字代币统一分类监管的办法,基本上采取了“三分法”:
一是支付型代币,BTC即是此类,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
二是证券型代币,有金融属性,使用证券、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三是功能型代币,仅应用于发行者自身的网络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授权用户使用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币,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我们考察发现,三种类型的代币之间,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会发生转化,转化后的代币按照其所属类型进行监管。
回答问题:国人持有BTC合法性如何
在学术类文章中,飒姐会讨论对地方各类通知意见的违宪审查必要性,但公号里还是尊重平台要求,不涉及相关话题。
从杨立新老师的文章看,中国人持有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属于最高的民事权利,不可被恣意剥夺。同时,从现实意义上讲,数字代币的特性是公钥和私钥齐备,倘若私钥一直掌握在持有人手中,理论上讲,没有一个超级后台可以拿走一个人的比特币。即便是文字意义上禁止持有数字代币,实际上数字代币100%所有权都在持有人手上,很难真正禁掉。
纵观我国货币发展史,民间铸币的情况长期存在,南宋衙门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学者认为客观上造成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另外,我们要了解取缔代币的根源是其具有“非法公开融资”的金融属性,彼时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等引发了个人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秩序的双重危害,让各方心有余悸。BTC实质上更像支付工具,虽然自身价格震荡,但各大交易所有其公允价格,也有大批持有者支撑价格;但其他代币发轫较晚,一出生就带有证券融资功能,这就要进行严厉监管,有的国家选择豪威测试筛选出来严管,有的国家采取取缔办法。
最后,BTC的环保问题确实值得研究,为了保护环境对于比特币挖矿行为进行处置,回应了碳中和下的社会需求。但是,飒姐个人观点是这不影响中国人持有比特币本身,一种新兴的虚拟财产之物权不会轻易被宣告非法。
写在最后
对比我国和其他国家在数字代币上监管的差异,可以看出,对于金融属性最强的证券型代币,选择不同:一种方案是取缔;另一种方案是严管。读者可能会好奇为什么有这样的不同,飒姐个人观点是:根源在《证券法》,各国在证券法上对于“证券”是什么,内涵和外延不同,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民间出现的等额分份资产或权证无法被划入证券范围之内。如果有一天,《证券法》修改了对证券的定义,也许,各国监管的方案会趋向雷同。
今天仅针对行政法层面进行了阐述,正是因为行政监管方案不同,直接导致了各国涉币犯罪案件类型的差异。
欢迎继续关注飒姐文章,明天见!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