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可能即将到来的监管风暴,一些游走在刑法边缘的虚拟货币从业机构开始打起了把相关业务转移到海外的主意,认为只要业务远离,主要人员有一张外国绿卡,就一定可以躲开中国法律的监管,甚至认为即使自己涉嫌犯罪,中国刑法也不过是“鞭长莫及”。
确实,区块链纠纷、犯罪由于其隐藏性、突发性、跨区域性等特点,不论是对我国传统的民事管辖,还是刑事管辖都提出了挑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业机构把业务转移到海外就可高枕无忧,特别是在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四大管辖原则
人民日报海外版:以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为突破口,构建移动支付国际清算网络:8月30日消息,人民日报海外版今日刊文《人民币国际化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文章指出,中国有可能凭借“一带一路”倡议促使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正在测试中的“数字人民币”近期也有望正式亮相。人民币国际化是一个中长期战略,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市场演进和历史发展的必然。未来,要更好地推进人民币国际化,需要以数字人民币跨境使用为突破口,构建移动支付国际清算网络。[2021/8/30 22:45:53]
管辖是一国主权的象征,其一开始就向着尽可能周延、进取的方向进行设计。我国刑法在第6条至第9条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动态 | ZB创新智库:2019年国内云算力平台产品结构相比海外呈现多样化:据ZB创新智库追踪数据显示,云算力作为一类标准化净化合约产品,降低了挖矿难度,使得挖矿更加走向平民化。目前云算力平台相对集中,以比特小鹿、人人比特、RHY、牛比特、GenesisMining、Quickmiming等为代表的9大平台占据了80%以上的云算力市场,国内外的云算力平台产品差异化明显。其中,以GenesisMining为代表的海外云算力产品结构较为单一,业务主要集中在算力租赁,相比较国内的云算力平台结构呈现多样化。[2020/1/11]
属地管辖考察“犯罪地”,只要犯罪地在我国的,我国司法机关即可管辖。
动态 | 网信办197区块链备案名单中包括多个海外法币项目:据金科社消息,网信办3月30日发布首批197个“境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清单”后,区块链概念股尤其是涉及名单中的备案企业迎来了资本市场的集体狂欢,多股连续涨停。但据金科社不完全统计,197个备案项目中,至少有以下9家公司疑似具有双重身份:即在国内成为了首批备案的区块链公司,同时在海外通过基金会运作等形式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国内区块链企业备案成功,仅能证明国内主体机构可以合法合规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并非认可其海外ICO/发币行为,也不能成为、同时责任主体也应该避免成为各类币宣传机会。[2019/4/10]
属人管辖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公民的,即使是在域外犯罪也应受管辖。
中国比特币矿工在遭受打击的压力之下正在探索海外契机:据外媒报道,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比特币矿工正在探索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挖矿业务,尽管中国政府并没有表示要加大对加密货币的镇压力度,或是给予矿工更多的压力,但是中国比特币矿业未来的不确定性让许多人正在计划在海外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2017/11/20]
保护管辖考察域外犯罪对我国法益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在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徒刑,且在犯罪地也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也可管辖。
普遍管辖则是各国携手打击一些有具有共识的国际犯罪,即针对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过程本身与中国八竿子打不着,中国司法机关仍可管辖。
属地管辖:避不开的紧箍咒
那么,如果机构在任何虚拟货币业务都合法的地方开展业务,且实控人本人也拿着外国身份,是不是就一定能跳出中国刑法的管辖呢?事实也并非如此,如果相关业务触及我国刑法,则凭借“犯罪地”的扩大解释,我国刑法也可依据属地管辖对其规制。
什么是“犯罪地”?根据《刑法》第6条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区块链、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往往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来展开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条第2款针对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将“犯罪地”的概念作了扩大解释,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可见,即使从业机构主体、业务转移到在外国,但只要其市场主体有中国人,且中国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则我国就可以是“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我国司法机关仍可对从业机构的犯罪行为进行管辖。
举个类似的例子,如果一个外国人在一个合法的国家开设线下,那即使有我国公民过去游玩,我国刑法也无法凭借属地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进行管辖。但是,如果他开设的是一家线上,且受众有中国公民,则依托互联网的触角,我国境内的相关地点也可以成为“犯罪地”,我国刑法就可直接依据属地管辖原则来进行规制。当然,具体如何将其归案,还要考虑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具体情况,是否真能对其定罪处罚,又要考虑嫌疑人是否明知受众有中国公民等情况,本文不作展开。
“幸福的烦恼”
事实上,包括区块链业务犯罪在内,针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相关犯罪,我国刑事管辖的“连结点”并非太少,而是“太多”,特别是涉及非法集资类的涉众案件,往往会出现一大片的“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或“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这在实践中就容易出现要么争相管辖,各地司法机关都想管,要么互相推诿都不想管的管辖矛盾。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指定管辖”制度的作用,遇有管辖矛盾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由上级司法机关进行沟通确定管辖。再或者确立某些地点的优先管辖地位,如“实际危害地”等,以提高司法效率,并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块链犯罪案件的管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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