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案件详情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法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徐明星:所有未完全合规的中心化平台都将面临高风险,Multichain是最新案例:7月17日消息,徐明星在社交媒体上表示,在当前的行业环境下,所有未完全符合KYC、AML等合规控制的中心化交易平台和跨链桥等在任何司法管辖区都将面临高风险。Multichain是最新案例,请自行保护个人加密资产。[2023/7/17 10:59:27]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工程院发布“荣泽区块链政务协同平台”应用案例:8月10日,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荣泽区块链政务协同平台”应用案例。
荣泽区块链政务协同平台是基于国家六项标准要求、创新利用区块链技术研发的一款高安全、高性能、易集成的政务服务产品。(证券日报)[2021/8/11 1:48:15]
法律“明知”的认定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众多区块链融资案例中 传统投资机构入场的比例并不是很高:证券时报《区块链是真火还是虚火? 有投资人说95%区块链项目处在幻想阶段》一文中提到,事实上,目前在众多区块链融资案例中,传统投资机构入场的比例并不是很高,甚至可以说是绝大部分没有入场。或者是有些基金管理人入场了,但投资机构还在观望中,主流的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没有入场,但有业内人士认为,主流机构未来也会入场的,而且,随着主流机构的入场,区块链领域的投资会逐渐趋于理性,项目的估值也会越来越合理,这有利于真正好的项目跑出来。[2018/3/18]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中国保险学会关于征集《中国保险行业区块链应用发展报告》案例的通知:\t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关于加强信息技术促进经济发展水平的主旨精神,积极落实保监会《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加快新技术在保险行业应用的相关要求,促进区块链技术在保险行业深入应用,中国保险学会与中国保险创新研究院拟组织力量联合编写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区块链应用发展报告》,该报告为“保险创新发展系列报告”之一,现公开征集保险行业区块链应用案例。[2018/2/10]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构罪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结语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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