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飒
最近,飒姐出圈玩奢侈品鉴定,NFT出圈成为艺术品新宠。飒姐当年读书的时候,还因为选了著作权法方向而感到懊恼,毕业后创业时被某大佬怼了一句:你的合同文本,敢199块卖给我,保证当天就全世界皆能下载。
还记得那种愤恨和无奈,如今NFT的出现,将给当下火热的短视频创造者、网文创作者、现象缔造者“赋能”,无论谁都不能白嫖,基本上彻底摒弃了“道德风险”,也许真的可以作为人类进化为数字生物的基石。
定义与要素
市面上,几乎所有的关于NFT的定义都来自一篇新闻网文,由于飒姐也不能确定自己看到的这一篇是不是原创,姑且不加引注,请原创者主动联系我们修订。“区块链上的数字货币分为原生币与代币两类,前者有自己的主链,如BTCETH;后者依附于现有区块链主网,使用智能合约进行账本记录,依附在以太坊上发token,而后者又可以分为同质化和非同质化,NFT就是非同质化的token”,飒姐认为这只是一种分类方法,并不科学,我们最早玩币的时候,虚拟币都叫原生代币,下定义这种事就是个噱头。
飒姐的观点是:NFT就是非同质化、已被特定化且无法拆分的代币类虚拟财产。其重点不是能不能特定化或者有没有“挂靠”的主网,而是“无法拆分”。这种不可分的性质,才是NFT区别于一般token的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个特点,在文创行业中,NFT将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落地机会。
Ripple律师:SEC在XRP诉讼中引用了不相关的证据:金色财经报道,Ripple的律师表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最近引用的针对Ripple公司的证据完全是无关紧要且具有误导性的。SEC引用了70多起其他相关诉讼,以声称Ripple已收到关于他们发行XRP的通知,因此应该知道他们的代币是非法的。然而,Ripple的律师辩称,这种说法“不仅有争议,而且极具误导性”。根据律师的说法,SEC在Cornerstone Research的报告中提到的案例中有一半涉及ICO,而Ripple没有这样做,另一半则与XRP等数字资产的发行无关。律师们还指出,SEC之前曾将比特币和以太坊称为“货币”。[2021/6/9 23:25:21]
特殊的特定物
法律上,把物体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前者是有品种、规格、质量和度量衡的能被替代的物品,例如A4纸、2B铅笔;后者是具有独一无二特征的不能被替代的物品,例如奶奶留下来的金戒指、初恋的蝴蝶结。
原则上讲,使用区块链这种加密技术所发的币,无论是被世人认可的比特币,还是被唾弃的资金盘里的烂币,都是特定物。可以清楚地看到前后手,从币出生到流转到当下的状态,一目了然。正如你所知道的,随着比特币的疯狂涨价,再也不是买个披萨的它,需要把它等额分割为很小很小的份额,已达到可完成支付结算的功能的程度。而NFT显然不是为了支付结算而来,它的出现就是为了“确权”,将某一个网页截屏、画面、视听资料等写进链上,一可以确保主链不倒,节点永存;二可以确认这个作品就是归属于某个特定人+自动获取收益,即便未来作品被人使用原创者也可以得到至少毛利10%的收益。
声音 | 律师Preston Byrne:以太坊2.0过渡意味着ETH将被更安全的新系统“降级”:ampStorm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Preston Byrne对以太坊(ETH)主网向2.0过渡提出了质疑。他表示,如果由发行者(以太坊基金会)做出转让的决定,整个系统就变成了一个清晰的中心化系统。这与Ethereum (ETH)的座右铭背道而驰。这种矛盾让Preston Byrne感到困惑,即一个规则适用于以太坊,另一个规则适用于其他所有人。Preston Byrne还对人们期待已久的过渡的意识形态方面表示关切。他表示,这个过程意味着以太坊(ETH)将被某种更快、更便宜、更安全的新系统“降级”。(U.today)[2020/1/8]
NFT的主体和各自法律关系
在一个NFT设置和展示的过程中,飒姐认为:至少会或者将会出现以下几个主体:原版权或物权所有人、区块链上记载的版权或物权所有人、观赏或使用NFT的人或社会组织、NFT价格的发现者、NFT行为或主体的监管者、原物鉴定人和电子物证鉴定人。
其中,关键法律关系是:
01
物理世界权利所有者vs.链世界权利所有者
原版权或物权owner与区块链上记载的版权或物权owner之间的关系,从现在的实例看,两者是统一的。画家创作出作品、摄影师拍摄照片、某社交平台第一次发出信息,由画家本人、摄影师本人、发言者本人对其作品进行转化NFT,完成由物理世界的权利所有者到数字世界的权利所有者的过程。一旦过渡到链世界的权利所有者,其拥有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观赏者和使用者必须付费观看或使用,owner还可以收费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声音 | 律师:澳本聪比特币诉讼案与中本聪的故事相关:据Bitcoin.com消息,针对澳本聪被起诉侵吞David(Dave) Kleiman 110万枚比特币一案,据法庭3月29日公布的调查取证会议记录,原被告双方合作非常复杂。澳本聪将于4月4日出庭。 被告律师称,Wright的立场是David Kleiman协助编辑比特币相关协议,但没有创造比特币。法官询问,两人是否联合开采比特币并共同拥有任何加密货币,律师予以否认。此外,律师声称,Kleiman不拥有与比特币或比特币协议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权利。 双方还讨论中本聪的绰号以及Wright自称是比特币创造者但未能提供证据事宜。原告律师解释,Wright曾与伦敦书评书作者Andrew O'Hagan讨论其如何发明比特币。因此,原告相信Wright自称是中本聪并“出售中本聪的知识产权获利数十亿美元。” Kleiman家族认为中本聪的故事与诉讼“相关”,已故的David Kleiman与Wright的合作涉及比特币。“原告的立场是关于谁拥有中本聪所创造的知识产权以及中本聪故事的认定与此案有关,因为原告推测,中本聪是Craig Wright和Dave Kleiman合伙关系的名称。”[2019/4/1]
02
NFTowner与观赏者或使用者之间的关系
NFT很好的解决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传统互联网时代“复制黏贴”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顽疾。还记得硕士毕业时,创业进行法律文本线上化的项目,飒姐踌躇满志找到数位大佬介绍项目可行性,结果一位M姓老师直接泼了一盆冷水,这就是文章开头的故事。倘若NFT推广开来,全世界都可以欣赏或使用某个“智慧成果”,但不可能白嫖,自动扣除版权费等。因此,权利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是:实践合同或合同关系,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按照约定付费,即便是文件被转手N次,大家都能欣赏到她的美,也要为这种愉悦的观感付费。试想,如果将蒙娜丽莎载入链上,原画作在一场大火中烧掉,全世界的人要想一睹芳容都必须乖乖付费观看,对博物馆而言,不失为一种盆满钵满的路子。
声音 | 律师Jake Chervinsky:交易所伪造交易量或承担“欺诈诱导”责任:美国政府执法辩护和证券诉讼律师Jake Chervinsky发推表示,“欺诈诱导”是指一方故意歪曲事实,诱使另一方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例如,如果一个加密货币交易所伪造交易量以说服ICOs支付其上市费用,其可能要承担欺诈诱导的责任。[2019/3/24]
03
NFT的价格发现者之间的关系
当下,鉴于基本都是原权利人同时也是链上作品权利人,NFT的价格发现机制还处于原始阶段,全世界都可以使用、欣赏画作等,只有一个人/组织是这幅画作的owner,可通过协商、拍卖方式按照某种世俗“法币价格”进行转让(读者可参考奥拉夫.维尔苏斯《艺术品如何定价》)。
但是,这种价格发现机制,终将大批将走向交易所,正如现在主流币种一样,全世界的玩家一起竞价,NFT的价格水涨船高,可以预测会出现天价NFT王,也将出现剧烈波动,在看涨和看跌中盘旋,不免会有韭菜被割掉,也会创造新一轮财富神话。
04
NFT的监管者
链化、币化、国际化、智能合约不可逆等因素,决定了对这种新型物种的监管并不容易。首先,要求监管机构的科技能力须匹配,监管科技从互联网时代要急速调转到链时代。其次,买家来自世界各地,一国之内的监管者很难对全世界玩家进行规制,重点将放在KYC、反、杜绝非法集资、谨防等方面。再次,智能合约一旦执行,人力无法操作逆转,可能会让很多监管者无法适应,写进区块链的内容不可改,这就要求监管者慎重对待,切勿急躁和粗糙,防止执法过程也被写进链里成为新的NFT,后果严重。但又不能一味逃避,一刀切的懒政会摧毁我们弯道超车的机会。若抓住了这次技术创新潮,对于生产关系的改造和民生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也将增强我国在区块链领域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宜疏不宜堵。
初创公司律师事务所开始接受用加密货币付费:越来越多与创业公司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开始接受客户用加密货币付费。律师们表示,他们正在付费方式问题上失去选择余地。他们必须通过接受加密货币付费的方式来赢得由加密货币创业者带来的大量业务。[2018/1/27]
05
鉴定与估价
原物鉴定需要传统世界里的古董专家、笔迹专家、音乐人、美术鉴赏专家、甚至吉尼斯世界纪录的工作人员等,确保原物的品相、品质、特点符合其描述。一旦进入数字世界,还需要数据专家、加密学技术人员、取证专家等,对于NFT的确权和归属给出意见。飒姐多年观察一位主做古董鉴定案件的律师同事,发现其代理的案件,对于古董真假的争议最大,NFT是否会将一个假货偷梁换柱,最终砸掉了真品,赝品却在虚拟世界大行其道,其历史研究价值和美学价值将大打折扣。至于价格问题,就像飒姐2013年办理的某比特币案件一样,到底该标的物价值几何,大家的观点不同,虚拟币定价问题最终认可了“行为时”各大交易所的公允价格进行了平均计算。NFT的作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恐怕也会以交易所、拍卖行价格为参考,或者鉴定机构按照其他市场公允价格予以作价。
06
NFT转让中的甲方乙方
一言以蔽之,如果NFT被我国法律认定为著作权,这就是一个著作权转让合同,甲方以某种对价购买乙方的NFT;倘若NFT被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则双方转让NFT就是实践了买卖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按照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即可。目前,世界范围内没有参考的先例,期待民法学界对此进行论证和解释。
NFT将成为下一个非法集资、重灾区?
诚然,通过我们这十年来对纳米技术、P2P的观察和实践,新型事物出现后都会成为“旧瓶装新酒”里的新酒。术还是十几二十年前的术,目标人群还是普罗大众,甚至话术还是那套话术,人性里的贪婪和恐惧始终没有更改。
以飒姐多年生活经验和办案观察,基本可以判断,NFT将成为下一个法律重灾区,打着新技术旗号的伪创新很快就会复出,叠加之前的艺术品投资、古董投资、股权众筹等概念,子们会将某件艺术价值不高的作品通过其上链包装,编造动人的爱情或亲情故事,推高价格,等待韭菜上钩,然后拉锯齿,断崖式下跌,攫取巨额利润。细思极恐,放眼望去西方一些上市公司、画廊、奢侈品集团、拍卖行、咨询公司等,商业内核也是这个套路:找个新概念,编个打动人心的故事,联合各种媒体渠道升级炒作,发酵,引韭菜入局,老乡别跑,收割完毕,有时给个甜枣,绝大多数时候灌输你“认服输”,有些不了了之,有些被举报后抓捕入狱。
那么,到底应该作怎样的监管制度设计,让这个故事不要持续不断发生,或者减少其损害。飒姐有几个不成熟的观点,贡献给读者:
万不要小瞧投资者教育。跟上形势,别再贴条幅、发传单,建议在直播平台或短视频平台发些喜闻乐见的推文、视频、网剧,让6岁蒙童和60岁大叔都能看懂并理解,有代入感,见到相关局也会微微一笑而过。
对NFT进行权利备案。有些读者觉得多此一举,但是为了控制入口,还是要对NFT进行备案,放在著作权备案部门或市场监督局、地方金融办等均可,只要有个娘家,从业者的心态就会产生微妙变化,不再是打一换一个地方,而是落地生根,未来可期。
持证上岗,从业资格。根据文中观点,NFT宜疏不宜堵,对于能够链上化的技术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配合备案制度,掌握市场上NFT的部分真实情况,至少不会没抓手。
司法机关积极作为。建议检察系统对于NFT进行学习研究,结合刑事合规对相关企业和组织提出整改建议,防止技术团队成为犯罪团伙;对于法院,建议通过个案确立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上升为数字世界的规则,指导市场行为和司法实践;对于机关,压力最大,也许又是一波涉众案件,做好与行政监管机关的沟通协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交易所是证据保存和提供者,也承担反义务。国内交易所早就迁移至海外,但几大交易所均有华人身影,且其教育、技术团队很多还在北上广和海南等省市。据飒姐所知,各大交易所、矿池对于各地机关办案的配合程度较高,在发现客户已被正式立案后基本都可以提供有效电子数据,在NFT大潮中,望交易所等机构继续配合打击犯罪等工作。
以技术监督、管理技术。卖家与买家的交易,倘若只有加盖官方备案技术印鉴后,才可以被公开买卖或拍卖,则,我们以上的担心基本多余了。买家的自觉性也是NFT交易里的重要一环,抵制非法买卖,争当合规买家。
写在最后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技术突破再一次让我们站在十字路口。NFT不仅在海外成为各大上市公司热衷的概念,也将在国内引发广泛讨论。NFT与知识产权的绑定,有可能会将整个行业升级,也有可能会直接将行业带偏。
驾驭新技术,而不是恐惧新技术。这些年,监管机关的科技能力大幅增强,监管科技一度成为热点,对待新技术,采取“师夷长技以制夷”也许是一个思路。监管制度的主思路是“备案”,抓手是从业者和备案标识,辅以投资者教育和合规专项计划,烫手山芋就会变成工作亮点。
讲真,如果飒姐技术到位,真想把这篇文章也NFT,根据以往经验发现不少法律同行甚至学者来抄袭,有了NFT不影响诸位观瞻,但使用飒姐观点和文字就要确权和付费,真正尊重原创,反哺原创作者,美哉,美哉!!
如上,感恩飒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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