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_数字货币:WSWAP

原题《数字化中的“货币幻觉”与“货币错觉”——货币系列谈?2》

作者:周子衡,首发《财经》杂志,节选之一,略有改动

导语

数字货币离我们的社会经济现实已越来越近,特别是数字法币,已然渐次渗透进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本文从概念、理论、政策、实践四个层面分析了数字货币,认为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将面临数字货币所带来的更为紧迫的实践挑战与理论冲击,亟待更为深入而成熟的理论思考和更为充分而积极的策略应对。

认识上,不宜将数字货币与数字资产、数字支付等概念混为一谈,由此方可避免一系列“货币幻觉”或“货币错觉”对数字货币实践的干扰。

一.?把数字资产等同于数字货币,是一种“货币幻觉”

观点:DeFi行业需要一款“杀手级应用”来实现主流采用:8月10日消息,Ripple Lab的DeFi市场负责人Boris Alergant在参加Blockchain Futurist Conference圆桌讨论时表示,消费者需要一款“杀手级应用”,才能将DeFi行业提升到吸引主流受众的水平。

与会者的普遍看法是,中心化金融机构最终将推动DeFi走向主流采用。Alergant表示,增长可能来自用户友好的CeFi应用程序,该应用程序提供DeFi服务渠道:“对于普通用户来说,你告诉你妈妈如何出去在Aave或ETH上质押,这是一个过程。她不知道如何使用MetaMask,但她想以某种方式产生该收益。她想交易,但不知道怎么做。所以我认为机构采用是其未来发展方向,而机构将使消费者的杀手级应用程序真正将加密货币和DeFi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Cointelegraph)[2022/8/10 12:15:17]

2020年10月23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列明了人民币的银行货币与数字货币的两种形态,即“一法两币”。具体来说,“一法”即指,人民币作为定价、计价乃至记账单位的法定唯一性不发生变化;“两币”即指,货币形态包含数字形态和非数字形态。所谓的“非数字形态”,即银行货币,包含银行账户货币、现钞与硬币。

观点:加密货币生态系统为脱离贫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1月22日消息,来自德克萨斯州的前USAA抵押贷款承销商Brenda Gentry认为,包括NFT和DeFi在内的加密货币生态系统为克服贫困的世代诅咒提供了一个奋斗机会。Gentry,又称MSCryptomm,辞去了长达十年的银行家工作,开始了全职加密职业生涯,因为她从2020年初开始的初始投资证实了“加密货币提供的前所未有的机会”。她目前经营着Gentry Media Productions,这是一家为DeFi和NFT项目提供咨询的公司,每月营收20枚ETH,在撰写本文时价值接近50000美元。(Cointelegraph)[2022/1/22 9:06:35]

相较企业等机构而言,个人往往并不需要支付记账,对于使用何种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等不敏感,所受限制也不多;企业等机构的财务活动则须严格依法合规进行,没有自行选择使用定价、计价及记账单位的记账自由。各国中央银行法律等均充分保障法定货币的地位,不受其他类货币与资产的妨害。

观点:深度升级困难是阻碍很多区块链协议发展的原因:前Steem开发人员Andrew Levine表示,现有的区块链都遇到了升级问题。硬分叉升级意味着区块链的完整迁移和重新启动,甚至需要更改最基本的参数。而硬分叉在本质上是不稳定的,经常会转向,就像ProgPow或比特币区块大小所引发的结果那样。Levine认为区块链深度升级的困难是阻碍许多协议发展的原因,即高层出现的规模限制是低层架构错误的结果。(Cointelegraph)[2020/10/13]

须明确的是,数字加密资产没有在任何国家或地区取得法定货币地位。所谓各种“币”的称谓,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对数字加密资产,我国尚未作出法律界定,持有与交易数字加密资产既无明文禁止,也无明确司法保障,针对代币发行融资则明定非法。毋庸置疑,以“货币”来命名的加密资产,丝毫不意味着它是“货币”,更不代表它可以法外发行与流通。世界范围来看,对于加密资产,基本上都是渐趋以资产作为法律定位的。

观点:三星手机与加密交易所Gemini整合,可以促进加密货币采用:三星最近宣布三星区块链钱包将与加密交易所Gemini整合。这种整合将使三星新Galaxy手机的拥有者不仅可以将他们的设备用作冷存储钱包,还可以通过Gemini交易所买卖加密货币。

Cointelegraph文章称,三星和Gemini的共同努力可能有助于克服全球采用加密货币所面临的一些障碍。(Cointelegraph)[2020/8/15]

数字资产,特别是加密数字资产,有着一系列的数字技术功能与潜在市场价值,对数字经济的拓展与提升意义巨大,对其应持开放态度及支持立场。但是,穿凿附会地称数字资产为“货币”,极易在经济社会中望文生义般引发“货币幻觉”,偏离其数字资产的创新方向,图利公众,引致严厉监管……

自媒体观点:EOS团队或将在6月主网上线后大量抛售ETH:微信公众号“大话数字货币”认为,EOS正在构建一个与以太坊竞争的平台,且目前已经从公共钱包转出了超过450万个ETH,这些ETH是EOS在这场与以太坊竞争中最大的底牌。如果投资者手中持有很多ETH,那么就应该非常谨慎了,EOS的团队公司Block.one的总部在香港,在开曼群岛组建,所以他们可以轻易的把手里的ETH套现成法币。假如在EOS平台发布后他们大量套现手里的ETH,并利用手里的资金推动映射后EOS平台上的EOS价格,那么,EOS必然会受到追捧并巩固提高其市场形象,同时会毁灭性的打击ETH价格,可谓一石二鸟,此消彼长。[2018/4/19]

货币史上,资产上升为通货,是有先例的。阻碍加密资产成为“数字通货”的致命缺点,主要有三:一是它的法币价格波动频繁,甚或剧烈,影响到其与银行货币关系的稳定性,不适合作为定价或记账单位,也不利于支付;二是支付效率低下,特别与既有的数字支付平台体系相较,完全不具备市场优势;三是场景缺失,这是加密资产落地应用成果不彰的主要根源,这也表明其资产属性远远大于通货的工具属性。

在所谓“宽容监管”的条件下,加密资产并未取得货币方向上的实质进展,而催生了两个“变种”:代币与稳定币。

货币史上,民间自发“代用币”多有出现,往往是铸币不足的产物,或者特定商品或管制交易下的选择,诸如“盐引”、“茶引”等。其中,纸钞也曾被称为“钱引”,作为铸币的代用币,为官府所垄断发行。数字代币,有其促进经济数字化的积极作用,作为数字账户活动的辅助记账手段而发生、发展,其使用范围往往各自孤立,根本谈不上广泛地流通。在数字法币发行之后,私人数字代币将逐步而全面地退出。

稳定币旨在满足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等——的需求,是跨境支付安排中的新的工具或数字手段,它也不是“货币”,而类近于“过桥资产”。稳定币的市场表现往往并不那么稳定,没有根本上解决加密资产法币价格波动的问题。

过去十年来,加密资产距离“升格”为“数字货币”的方向,是越来越远了,而非日益靠近。期间,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加密资产的法币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由此,“加密货币”是否较法币而更具优势与接受度呢?恰恰相反,这正标示出“加密货币”资产属性的局限。正因如此,过去十年间,各国有关当局陆续明确了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资产属性,而否定其货币功用。如果坚信只有价格不断攀高的资产才适宜充当货币,这种“执念”是没有事实与理论依据的“想当然”,不足作评。

必须指出的是,基于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加密资产具有一个突出“优长”在于,它是可以实现跨数字货币社区的流通,甚或冲破一系列的人为阻隔,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流通。如此预判固然合理而重要,但它是预设在数字货币社区体系之上的,没有建构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体系,而跨跃性地建构跨社区的数字货币,是为“空中楼阁”,也是一种别样的“货币幻觉”。如何构建出相对成熟的数字货币社区呢?关键是满足经济数字化的现实需求,从实际出发,而非囿于这样或那样的货币执念。

二.?将数字货币局限于数字支付,是一大“货币错觉”

以个人的货币经验来看,很容易将货币功能锁定在支付上,由此,自觉不自觉地将数字货币的功能局限在数字支付上,特别是个人或零售端的数字支付;进而认为,只要数字支付获得市场体系的接受与认可,且有良好的发展态势,就无须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事实上,这是将支付从诸多的货币功能中抽离出来,并凌驾于货币本身之上,甚或只要满足了支付需求,货币本身便可有可无。

无疑,这是一大“错觉”。它导致了一系列的误判,有如,错将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认定为“货币发行”,那么,就没有必要再由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了,否则,便加剧了不平等的市场竞争……

作为数字支付平台,支付宝或微信支付等账户体系是“数字支付工具”,不是银行类账户,其账户余额是“数字支付指令”,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可“错认”为数字货币或银行货币。根本而言,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不是货币发行机构,无从自行发行更无从阻挡中央银行发行数字货币。

应当看到的是,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所提供的数字支付服务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个人端,企业或政府机构只是作为收款方,且其收支流程仍处于银行支付体系的规程之中。也就是说,数字支付仅限于个人或居民家庭部门,没有真正触达到企业部门和支付部门。另一方面,第三方数字支付平台之间的竞争是垄断性的,彼此封闭是常态。因此,现有的第三方数字支付体系是一个不健全的,对公场景是封闭的,对私场景是割裂的。这就需要中央银行发行数字法币打破这种局面。

发行数字法币的关键在于,在既有银行账户体系之外,另行设立数字法币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支持对公与对私两大场景,且支持账户为主体的数字决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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