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 区块链链上数据的权属认定_区块链:数字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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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是一个去中心化的分布式数据库,由若干数据区块连接而成,其中保存着公开透明、不可更改的数据信息。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其应用不再局限于为比特币等数字货币提供技术支持,开始延伸到金融、物联网、供应链管理、数字资产交易等领域。

基于区块链系统的可信赖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区块链应用于数据共享机制,有效实现数据协同管理。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数据资源的权利问题,本文将就区块链的链上数据权属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去中心化背景下的链上数据权益。

一、数据权属的理论争议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蕴含着潜力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价值,但立法上关于数据资源的属性和保护却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在《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属于准用型规范,意在为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留下专门立法的空间,但至今仍存在制度空白。

英国法律委员会建议对加密货币实行“独特”的法律类别:金色财经报道,英国法律委员会正在推动创建“独特”的个人财产类别,以适应和保护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独特功能。在英国政府授权进行普通法分析,了解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框架如何适应加密货币、NFT和其他数字资产之后,该机构提出了建议以及其他三个要点。

其中最主要的建议是为数字资产创建一个新的、独特的个人财产类别。委员会相信新的个人财产类别将允许采用“细致入微的方法”来识别从加密货币到数字化工具的数字资产。法律委员会还建议成立一个由技术专家、法律从业者、学者和法官组成的特定行业小组,就与该行业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和考虑因素向法院提供“不具约束力的建议”。[2023/7/4 22:16:03]

理论界对于数据权属的认定主要有四种观点:

新型人格权说

FTX总法律顾问:集中式NFT平台必须在监管机构介入之前找到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金色财经报道,随着 Web3 和 NFT 空间的不断增长,基础设施并没有以同样的速度扩展,这让该领域的许多律师感到头疼。FTX交易所的总法律顾问 Ryne Miller 周五在纽约康奈尔区块链会议的小组讨论中表示,中心化 NFT 交易所FTX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确保用户只列出他们实际拥有的内容。集中式 NFT 平台必须在监管机构介入之前找到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

Miller称,我们最大的问题是确保人们不会列出他们不拥有版权或他们需要的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 NFT,这是一个非常手动的过程。这需要大量的努力和精力。一个潜在的解决方案可能是一个社区驱动的、基于激励的调节系统,用户可以在其中相互控制,类似于OpenSea目前的验证收集系统。[2022/4/23 14:43:09]

此种学说将数据权属纳入个人信息权的保护范围,强调个人信息权与个人人格的不可分割。首先,个人信息包括在内容和目的上具有可识别性,体现了人格特征。其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对象是人格利益,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

Real Vision创始人:美国监管机构可能会出台管理数字资产的专门法律:11月1日消息,前高盛高管、现任Real Vision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Raoul Pal认为,监管机构正开始看到加密货币的价值,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对该行业做出重大妥协。Raoul Pal在接受The Defiant采访时表示,监管机构正努力将传统证券法应用于复杂而新生的加密领域。“传统系统正在努力弄清楚如何适应它。我们刚刚在比特币ETF上看到了这一点。他们试图将其纳入一个行不通的现有框架中,所以经典的谈判策略是先从最难的路线开始,即每个人都将入狱,你们都是可怕的人,(而且)这些都是非法的。”Pal表示,新加坡已经在其加密监管方面取得进展,但美国可能仍需要更多时间来理顺数字资产领域。 (The Daily Hodl)[2021/11/1 6:24:14]

知识产权说

声音 | 胡继晔:虚拟货币势必需要更明确的法律定性:今日,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胡继晔发表《胡继晔:数字货币带来的监管与法律挑战》一文。文中指出: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将虚拟货币的比特币进行明确的法律定性,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随着加密数字货币越来越走进普通人的生活,势必需要更明确的法律定性。(互金法治研究会)[2019/12/20]

此种学说认为,数据财产与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对象、制度目的上具有相似性。首先,以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为调整对象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数据财产天然存在亲缘关系。其次,为数据财产制定规则,本质是为了构建一个平衡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这与知识产权的社会利益关照性不谋而合。因此有人建议,根据数据库和数据集的不同情况,将数据分别归属于著作权或领接权。

日本经济产业省国际事务副部长:日本政府正准备逐步引入区块链相关法律:经济产业省国际事务副部长藤原忠雄在达沃斯论坛上表示日本的区块链发展面临着两个挑战,一是目前的法律系统没有相关匹配,金融法律没有预料到区块链的发展,因此日本政府正准备逐步引入相关法律;二是如果区块链进入金融支付系统,原有的技术将面临巨大挑战。因此如何顺畅的实现这些转变是个重大课题。[2018/1/23]

商业秘密说

此种学说认为,企业将合法收集到的数据信息加工、整理后,产生的衍生数据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竞争优势和利益,但与此同时,衍生数据中含有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存在于个人权益的冲突,是这种学说的不足之处。

数据财产权说

此种学说考虑到数据主体和数据经营者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数据主体进入交易关系,只是数据经济的初始环节,从全局来看,数据从业者合法开展数据经营、实现数据资产化、创造数据财富和应用价值,才是大数据时代数据经济的意义所在,呈现一个动态复杂的关系结构和活动过程。

二、数据财产权的构造

数据财产权建立在区分个人信息和数据资产的基础上,区块链上数据应属于属于数据资产的范畴。区块链经营者在合法框架下,通过支付对价的收集和处理行为,取得了其所收集和梳理的数据的财产权利。此种权利既不依赖于被收集者的授权,也不依赖于其他在先权利或许可。

具体而言,数据控制者依据法律规定,公开收集与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与使用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采集数据,属于合法行为。其次,数据控制者在收集与处理过程中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向被收集者支付相应的对价,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应当享用相应的民事权益。

从立法导向价值出发,为数据设定专门的财产权类型,对数据权属进行界定,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数据企业更好地利用数据,配置数据资源。区块链作为一个庞大的分布式数据库,拥有丰富的数据存储,无疑将从中受益。

三、区块链上的数据权属

区块链上数据主要可分为账户数据、区块数据、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合约数据和配置数据等,其中明显具有数据财产属性的数据类型仅指由用户上传的事务数据、实体数据和合约数据。接下来讨论的权属问题也将围绕这几类数据。目前已知的区块链形态有公有链、联盟链和私有链之分,彼此之间的去中心化程度不同,数据权属也不同。

公有链

公有链是完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不受任何中心体控制,数据完全开放透明,典型应用就是比特币、以太坊。在公有链中,不存在某个数据控制者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整体呈现分布性和开放性,上链数据并非储存在某一个服务器中,而是由所有的区块链用户同时存储所有数据。因此,公有链的任一节点对区块数据的接收和验证不存在任何收集和加工属性,也没有任一节点可以对数据进行排他性控制。同时,任一节点在接受、验证数据的过程中,无须对上链区块支付对价,不满足数据财产权中的激励性质。所以,区块链的各个节点不享有链上数据权属。

联盟链和私有链

联盟链和私有链区别于公有链的特征在于,参与其中的节点都是事先选择好的,节点之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链上数据同时具有公开性和内部性,取决于联盟或私人的约定。因此联盟链是“部分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私有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则更弱。在此基础上,联盟链和私有链中的私有用户对于自己上传至区块链上的数据应享有民事财产权益,此种数据可能是联盟成员自己收集、存储和加工的数据资产,也有可能是联盟成员制作的有关信息资料。

公共数据的特殊性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正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推动,而政府机关在行政过程中收集的个人数据属于特殊的“公共数据”。

行政机关收集个人数据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定义务,原因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就数据权属而言,行政机关采用区块链技术的方式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归国家所有,同时政府机关享有存储、利用和共享的权力,普通民众则享有依法获取并使用的相应权利。

References

?周一帆.论数据保护的两种思路:人格化和财产化——兼论个人基本权利和数据商业价值的平衡.科学经济社会,2019,37(04):93-99.

?郝思洋.知识产权视角下数据财产的制度选项.知识产权,2019(09):45-60.

颜恬.企业衍生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与个人数据权的冲突与协调.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9,36(10):36-40.

?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政法论坛,2017,35(04):63-77.

?程啸.区块链技术视野下的数据权属问题.现代法学,2020,42(02):121-132.

全球区块链合规联盟

“设立区块链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指导,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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