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温“币圈第一案”,Plus Token案带来哪些启示?_数字货币:ETH价格

原题《肖飒团队|PlusToken案件启示录》,作者:肖飒法律团队

2021年以来,比特币价值一路攀升,尽管近期价格有所回调,但仍维持在45000美元左右。曾经震惊币圈的PlusToken案涉及8种虚拟币。于2020年11月二审宣判之后,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间的最低价格认定,上缴国库的数字货币已达人民币148亿元。而根据比特币最新的价格计算,收缴国库的32万个比特币价值已经攀升至934亿元左右。

飒姐法律团队今日便带大家重温PlusToken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以区块链为概念策划在互联网设立PlusToken平台可开展活动,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团队开发、运营维护该APP并建立网站,而后加入其它涉案人员从事PlusToken平台的客服、拨币工作。事实上,PlusToken平台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及韩国、日本等国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对外宣称拥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称之为“智能狗搬砖”,实际上并不具有。

肯尼亚最大银行CEO:加密货币可作为非洲移动货币的补充,金融机构需与监管机构交谈:5月18日消息,肯尼亚最大银行Equity Bank首席执行官James Mwangi表示,如果监管机构能够相信加密货币的好处,加密货币可以作为非洲移动货币的补充,但从本质上讲,金融机构需要与监管机构交谈。

此前报道,3月份肯尼亚央行行长表示反对加密交易,称支持此类交易的金融机构可能会失去执照。(彭博社)[2022/5/18 3:24:39]

平台要求参加者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并开启“智能狗”才能获得平台收益。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的数量,将会员等级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该平台设置智能搬砖收益、链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种主要收益方式,以此进行返利,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经查,截止至2019年6月27日,该平台共记录注册会员账号26xxx94个,其中经过身份认证的账号有15xxx71个,最大层级为3293层。

金色晨讯 | 欧洲央行执行委员会:金融机构需快速采取行动以应对Libra项目:1.欧洲央行执行委员会:金融机构需快速采取行动以应对Libra项目

2.澳本聪试图以比特币创造者身份出席拉斯维加斯企业家会议

3.浙江省金融科技协会副秘书长:中国目前对虚拟货币政策尚不明确,但承认其作为资产的属性

4.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前所长:数字货币是必然趋势、法币的有效补充

5.华尔街金融分析师、比特币支持者Max Keiser:比特币相对于黄金的主要优势在于“个人主权”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一定会去中心化

7.韩国Trebit交易所贸然宣布破产

8.中国银行原行长:中国应当加强数字货币领域的研究,占据该领域新技术的主导权

9.蚂蚁金服俞胜法谈Libra:目前没有这方面的计划[2019/7/8]

争议焦点

声音 | DASH CEO:金融机构需谨慎对待数字货币投资:据newsbtc报道,DASH的CEO Ryan Taylo表示,金融机构是风险管理机构,他们的整个业务开展情况取决于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所以,尽管数字货币具有很大的潜力,金融机构仍需谨慎对待数字货币投资。[2018/9/1]

1.如何认定组织、领导活动罪的“取财物”?

2.处罚的责任人究竟为谁?

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部分人员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纽约市第一座NFT办公楼售出:金色财经报道,纽约市第一座NFT办公楼已售出。占地4700平方米的NFT位于纽约市西37街44号,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数字资产,旨在将建筑物数字资产的所有权货币化和验证其所有权,并被房地产开发商Azul NYC 收购。

这座 16 层的结构让人质疑建筑在房地产和虚拟世界中所扮演的角色,它是由 Integrated Projects 设计的,他们在 9 月初宣布出售。此外,44W37 NFT是在以太坊上铸造的,仅以 1 ETH 的价格出售,目前价值约 1300 美元。[2022/9/22 7:14:39]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出具(2020)苏09刑终488号裁定书。

案例评析

Meta与Meity Startup Hub启动扩展现实促进计划:9月13日消息,Meta(原Facebook)宣布与印度创业生态系统Meity Startup Hub启动扩展现实促进计划XR Startup Program,以促进印度的扩展现实(XR)生态系统,并帮助构建元宇宙的基础。XR Startup Program得到了Meta XR计划和研究基金的支持,该基金旨在为期两年内向元宇宙项目投资5000万美元。

XR Startup计划包括一个加速器和一个Grand Challenge,鼓励可能影响教育、学习、医疗保健等多个领域的创新,其中加速器计划将支持40家早期初创企业构建XR技术,每家企业可获得200万卢比的资助。 对于Grand Challenge,将筛选出80名早期创新者参加训练营,并为其中16人提供200万卢比,以帮助他们开发产品原型。[2022/9/13 13:27:03]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

首先,关于认定本罪,笔者认为主要是认识何为“活动”和何为“取财物”两点内容。

第一,关于“活动”的认定。实际上,“活动”一词在我们生活中并不陌生。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为商品,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原始型;第二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属于型。而我们组织、领导活动罪的禁止对象为第二种。

实践当中,行为人往往以收取“入门费”的方式非法获取利益,其中“入门费”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缴纳“入门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获得加入资格。其中,第二种的“入门费”,虽然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前提,但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

组织者许诺给参加者返利、回报的资金来源为参加者的“入门费”,要想保证资金流源源不断,只得不断成倍扩增参加者。也因此,层级越高的参加者获利越多,刚参加或层级最低的参加者便成为受害者。

第二,关于“取财物”的认定。有专家认为,取财物对于组织、领导活动罪而言是可有可无的概念;也有专家认为,取财物不是活动的唯一目的。然而,根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取财物”明确规定在条文之中,因此不可无视亦不可过分扩张解释。

本罪的处罚对象为组织、领导型组织的行为。因此,组织、领导型活动的显性特征为“取财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然取到财物,否则有违立法目的。只要当行为人组织、领导活动具有“取财物”的性质时,可成立组织、领导活动罪。

两高一部2013年11月14日《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取财物。参与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不影响取财物的认定。”本案中,PlusToken已被认定为活动平台,投入到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体系的资金运作,因此,不论是否被告人合法拥有比特币,均应作为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最后,关于本罪的处罚主体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部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之责任。”

第二条规定对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认定:“在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在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其他对活动的实施、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要言之,只要在活动中有诸如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的,基本上就可以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笔者认为,一旦认定为组织者或领导者,大概率都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想脱掉主犯的外衣,只得证明其并非起到重要作用,但证明困难不可小觑。

当然,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币圈第一案充分为我们展现了一个庞大王国是如何从金碧辉煌一夜之间血本无归。很多时候,并非所有被告人一开始都抱有犯罪的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速度过快,以至于还未来得及思考已然漏洞百出,无法及时合规管控。

对于很多新兴行业,在流量和热潮的涌动之下急速发展,一边获得高额收益,一边却危机四伏却浑然不自知。因此,飒姐法律团队在这里仍要给读者们再度强调企业合规的重要性,希望读者朋友们在现有条件下及时自查,有法律疑问欢迎联络飒姐法律团队!

如上,感谢读者!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

金智博客

[0:0ms0-7:270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