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作为货币在市面流通;第三,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观点:三个月的挖矿风潮最核心的是完成了币圈财产再分配:比特币女博士在微博表示,通过这一次币圈风口,新韭菜应该明白了仓位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很多概念看起来很有前景、创新性十足,未来也会有更牛的新项目受到启迪。但这一切有可能和散户并无关系,从币圈的金融本质来看,本次三个月的挖矿风潮最核心的是完成了币圈财产再分配。通过这次,我想新韭菜也应该明白了,在这个市场,若想取得超额收益,需要有过人之处(资源上的、技术上的、财富上的),最好不要人云亦云的被拉进什么家人群,然后祈求社区出台什么提案来力挽狂澜。亏钱是最有效的投资课。[2020/10/7]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系属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声音 | 陈伟星:从今天开始不再发布任何币圈相关微博:泛城资本陈伟星在微博称,从今天开始,我不再发布任何币圈相关的微博,不好玩了,让时间回到正轨。[2019/6/27]
“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有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诸多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声音 | 江卓尔:在下个周期币圈大概率还是一百倍:莱比特矿池江卓尔微博称,第一,拆迁男是靠父母躺赢,币圈没有谁的币是父母给的吧,个人能力、认知、素质差距巨大。第二,币圈资产是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不能简单打折,固然熊市一来普遍一两折,但牛市一来也普遍百千倍。并且下个周期,币圈大概率还是一百倍。[2018/10/15]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仅以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金色财经独家分析 禁售所有区块链虚拟货币 阿里划清“币圈”界限 坚持自己的“打开方式” :4月17日起,更新后的《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开始生效,对虚拟货币的相关产品进行了重新规范,“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列在其中,拓展了之前“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的禁售名单。淘宝对于“币”态度越来越明确,早先就已经不能搜到如“矿机”、“代写白皮书”等字眼。作为中国影响力最大的电商平台之一,淘宝一直正在以自己的方式,控制来自于“币”的不确定风险。于此同时,我们可以看到阿里一直坚持着自己的区块链“打开方式”:阿里跨境电商在区块链上进行布局,实现商品溯源,更大程度上解决打假问题;2月份,区块链租房应用平台在雄安新区率先上线,成为该领域应用首例;阿里在《2017全球区块链企业专利排行榜》中以49件的总量排名第一,一系列举措和成绩措彰显了阿里巴巴在区块链领域的站位。可见,阿里巴巴正在践行着与政策导向一致的区块链发展策略,在技术和应用场景上坚持不断探索。[2018/4/11]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作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案的重要出罪思路。
“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以推广成功购买代币的人数为准,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以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罪,此罪正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即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极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在交易平台通常会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等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作出否定评价,根据其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开篇提及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正与此相印证。立足当下,熟知法律的红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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