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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比特币于2009年1月1日正式面世以来,公众对于虚拟货币与区块链技术不再陌生。国内一些企业已经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生产经营中。甚至有些企业对员工发放工资都采取发放虚拟货币形式。但是,近年来一些企业采用虚拟货币发放给员工劳动报酬,引起了一些劳动者的不满,甚至将其诉诸法庭。
劳动者与企业关于发放虚拟货币作为劳动报酬引发劳动争议,此举有法律依据支撑吗?司法机关的态度又是如何等等?本文将对其进行一一阐释。
一、案例导入
笔者以“虚拟货币”“劳动争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国内发放虚拟货币引发劳动争议的案件为数不多,共24例,此处以关联度最高的一例进行论证。
Voyager Digital债权人反对为高管提供法律豁免权的计划:金色财经报道,根据一份公开的法庭文件,加密借贷平台Voyager Digital的无担保债权人委员会 (UCC)反对为高管提供法律豁免权的计划,该豁免权将保护 Voyager 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免受未来诉讼,这些高管据称对债务人的财务困境负有主要责任。
文件表示,UCC 对 Voyager 高管的行为进行了调查,以了解法律豁免权将保护他们免受什么影响,并称他们的调查结果“发人深省”。UCC 的反对意见敦促监督 Voyager 破产程序的法院拒绝法律豁免条款,但继续执行销售协议。[2022/10/14 14:27:08]
张迎春与原子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京0105民初63366号。
Terraform Labs的内部法律团队在Terra崩盘不久后辞职:金色财经消息,Terraform Labs的内部法律团队在Terra的算法稳定币崩盘对加密市场造成严重破坏后不久辞职。一位知情人士称,法律业务现在由外部律师处理。(THE BLOCK)[2022/5/18 3:23:45]
该案件基本案情:
2018年5月被告原子链公司应支付原告张迎春工资34800元,原告张迎春认可被告用人民币已经支付的11600.02元,剩余部分未支付。
后被告原子链公司向原告张迎春支付价值22200元虚拟货币,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剩余未支付的工资的等值财物。原告对此持异议态度,遂诉至法院。
突尼斯经济部长:将修改法律,不能因为突尼斯年轻人购买比特币而将其关进监狱:Documenting Bitcoin发推称,突尼斯经济部长表示,将修改法律,不能因为突尼斯年轻人购买比特币而将其关进监狱。该条推特下用户“selim bouzid”留言表示,突尼斯的比特币禁令属于外汇管制法(1970年代的一项法律),甚至没有提及比特币就将比特币定为非法。[2021/6/13 23:33:50]
该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工资,对其用虚拟货币支付的工资未予以采纳。
可见法院对于企业用虚拟货币支付员工工资的形式并不认可。
二、司法机关不予认可虚拟货币支付工资的法理分析
我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当支付货币给劳动者作报酬。企业若支付虚拟货币作为员工工资,可能面临支付不被法院认可的现状,并需要企业重新给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外汇管理条例》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规定
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首先,虚拟货币在我国不是法定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我国的法定货币就是人民币纸币,未来可能会出现央行数字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但就目前而言,企业采用虚拟货币发放工资违背《劳动法》的规定;
其次,企业支付的虚拟货币多数可能与美元锚定,或者与美元挂钩。如果司法机关支持企业将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发放,违背了《外汇管理条例》中“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的规定;
最后,司法机关不支持用虚拟货币作为企业员工发放工资的形式,是因为其认定,虚拟货币支付工资也是《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报告》中规制的“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的衍生行为。一旦允许,可能是变相支持虚拟货币在国内的兑换等行为,与国家的立法初衷违背。
国内企业应当注意,无论是对员工支付工资、劳动补偿金还是竞业禁止补偿金,都应当支付我国法定货币。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司法机关多不会将所支付的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劳动补偿金等了结,这样做也能避免给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讼争。当然也期待国家出台政策,对于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更明确。也更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来审判,公众也能更规范的行使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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