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资币圈项目的一众参与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强调自己了解币圈私募项目优劣,实操经验丰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资质,拥有优质私募项目的额度。那么,投资者是否可以信赖这些收集资金的主体,“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旨在对该等问题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1产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导规范,我国币圈私募散户投资者的数量较多。然而,在94号文件对币圈的否定与严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户投资者很难获取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同时,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未能在币圈私募的监管中以法律形式树立,币圈对于投资者的准入缺乏明确门槛,这就使得大多投资者对币圈私募项目方提供的白皮书等公示信息缺乏细致研究的能力与意愿。
Curve创始人累计向31家投资者出售1.4365亿枚CRV,收入5746万美元:金色财经报道,据链上分析师余烬监测,Curve创始人卖币应该已到达尾声:最近两天,Curve创始人仅在昨天下午5点向1位投资者/机构出售了100万 枚CRV 。自 8/1开始OTC出售以来,Curve创始人累计向31家投资者/机构出售了1.4365亿枚CRV ,换得资金5746万美元。[2023/8/8 21:31:15]
基于前述情况,一些自称了解币圈项目内幕的人士给出了帮助代币运营,控制投资风险的币圈私募项目渠道。此举契合了散户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币圈私募的“代投大哥”们得以应运而生。
2“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Bibox 量化产品负责人 David:币圈在“生产工具”层面正在发生着变化:6月10日,Bibox 量化产品负责人 David在直播AMA中,与社群用户共话“AI量化交易——震荡行情下新的盈利点”。他表示:随着币圈的不断发展,玩家的专业性也会越来越高,目前币圈在“生产工具”层面正在发生着变化。Bibox的量化产品,将会提供以CTA、网格、跨市场套利为主要产品的工具矩阵。
据透露,除已经上线的定投理财、跨市场套利、网格交易之外,趋势交易(CTA)、合约网格以及其他的量化工具也将在近期面世。[2020/6/10]
币圈项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为向散户投资者吸收虚拟货币,用于投资币圈私募项目,并将投资所得的虚拟货币代持或分发。
现场 | 相里朋:STO可能是币圈最后的挣扎:金色财经独家现场报道,金色沙龙?破茧系列“STO能否成为区块链行业强心剂”在四分之三区域全球商业中心举办,工信部高级工程师相里朋表示,STO既满足政府监管需求,又能满足融资困难的中小企业便利融资。然而在国外这条途径或许有可能,但在中国目前这就是非法融资,就是集资。所以如果在法律法规合规的情况下,STO或许是币圈突围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这些,STO可能是币圈最后的挣扎。金色沙龙系列活动由金色财经主办,贝壳公关承办,节点资本联合主办。[2018/10/27]
为满足散户的投资形式的需求与回报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时会协助散户投资者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EOSwenzhou:币圈没有温州帮 :4月23日,“EOS温州”微信公众号发表声明称,“前段时间我们有一些朋友增持EOS,是为了支持温州竞选,是因为长期看好EOS的生态价值,会长线持有,不会短线炒作,EOSwenzhou节点不是温州帮,支持EOS.IO商业应用生态的建设及落地才是我们节点的重心,币圈没有温州帮!没有温州帮!没有温州帮!重要的事说三遍!”此外,EOSwenzhou联合发起人辟谣:并未投资公链项目Penta。[2018/4/23]
此外,据飒姐团队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种许诺吸收散户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后,为攫取利益,甚至将虚拟货币挪作他用,未用于币圈私募项目。
3涉及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描述,飒姐团队评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下:
01
首先,从基本业务模式来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见的私募投资行为。但由于我国并未颁发币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业务模式之本质是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募财产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均属于虚拟货币,根据监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依照目前司法实践倾向,因吸收虚拟货币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为法币,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2
此外,就行政规制的角度而言,该行为还可能会因为缺乏行政许可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而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至于“代投大哥”与散户投资者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则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03
其次,从“代投大哥”独立或协助进行的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行为来看,如该行为通过某些海外开设的兑换平台完成,则平台的客观行为表现将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入罪规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如该兑换行为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倾向,但由于财产利益与法币个人交易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而飒姐团队对此倾向并不认可。
04
最后,从最为极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来看,飒姐团队认为,“代投大哥”将有价虚拟货币挪作他用的行为已违背了他对散户投资者的陈述与保证,使得散户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向“代投大哥”交付财产性利益,除金额标准未确定外,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犯罪构成,相较于前述罪名,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峻,这是需要币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4给散户投资者的建议
币圈的投资行为并未得到我国各部门法律的妥善保护,相反,由于虚拟货币在各领域的定性,有关部门甚至会对虚拟货币的流转进行干涉。因此,在币圈投资行为从灰色地带迈出之前,飒姐团队为散户投资者在本文涵盖事宜项下提出建议如下:
1、除非特别信赖,否则尽量不要将虚拟货币交给所谓专业人士打理,投资交易尽量由自己完成。
2、避免在圈内介绍渠道的行为,否则当渠道涉嫌犯罪时,介绍人可能会因为该帮助行为而受到牵连。
3、不要过分相信白纸黑字的约定,因为币圈投资的环节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护,当合同条款本身违背有关规定时,其约束各方的效力将存疑。
4、仔细研究项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币圈领域的“合格投资者”靠拢。
5、由于交易对方的承诺与表述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落实到实操当中,对于复杂的交易设计可求助于专业人士
写在最后
集合复数投资人向项目出资是各金融领域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形态,但这样的形态需要有关部门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拥有法律保障。在较为保守的我国当下,讳莫如深的立法与监管尚未对币圈投资行为作出详尽规范,参照成熟金融投资领域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法律风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币圈投资者来说,至少在今天,应当踽踽独行的时间还没有结束。
以上是今日分享,感恩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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