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央行数字货币与反,你怎么看?_EFI:DEX

商务部在今年8月14日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中提到: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而就在几天前,深圳罗湖数字人民币红包活动正式落幕,中国数字货币在深圳打响了“第一”,1000万元的红包雨最终由47573人成功领取。这也是数字人民币首次大规模向公众开放。

今年年初,日本央行、欧洲央行、英国央行等6国央行和国际清算银行成立了法定数字货币工作小组;其后随着新冠疫情在全球席卷的风暴,各国都加快了对数字货币的金融体系研究,到了三月,美联储与韩国、澳大利亚、巴西等九国央行签订了货币互换协议。我国数字货币的研究本在全世界走在前列,这次却都被排除在外,这些弥散着“数字货币冷战”氛围的形势,都推动者我国法定数字货币逐步落地。

肖飒:国内从事USDT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10月30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撰文表示,在国内从事USDT的兑换业务可能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该条款的第三、四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USDT具有法币性质,而兑换业务常常与资金结算业务挂钩,其代替法币流通的可能性也容易被上述兜底条款所覆盖,?肖飒团队认为,USDT兑换业务的表现容易与非法经营罪所列举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契合。[2020/10/30]

而本文想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步伐稍急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对我国反监管会带来何种影响?

声音 | 肖飒:年底将至,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11月18日消息。对于上海展开虚拟货币交易所排查整治行动,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从办案经验上讲,每年年关都是各省市执法机关很在意的“时间节点”,年底将至,对于辖区内的虚拟币交易所及周边行业进行摸查,也有合理性。在目前这轮清理整治行动中,打击重点预计还是会集中在集资、非法经营等罪名,对于地方上中小型涉币交易所的打击可能会是“首选”。[2019/11/18]

问题引入

声音 | 肖飒:发改委发文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据星球日报消息,对于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中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发改委此举的意图是向市场释放信号,让广大从业人员和参与者了解“虚拟币”挖矿行为并非我国政府所鼓励的行为,而是被“淘汰”的产能。鉴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 ICO 及变相 ICO 的态度是“非法公开募集资金”,可以判断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法律并不会给予发行、买卖数字货币以“合法身份”,反而会更坚定地认为是非法行为。[2019/4/9]

我们都知道,官方对我国私人数字货币的认定一般是:认为其易滋生资本外逃、贪污腐败、地下经济等问题;价格波动大,难以行使价值尺度职能;由于其具有隐蔽性、匿名性,在作为有限支付工具或投资标的时,很容易引发犯罪。由2013年我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相关部门再次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可见一斑。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ICO代币权益无法获得保护:近日,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提示风险称,从中国法律项下对于ICO这种非法融资方式而来的代币,是否是属于“财产性利益”有待探讨。她表示,根据2017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我国对于ICO认定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对于ICO而来的代币,作为一种类金融产品,不一定会参照比特币虚拟商品的定性,而是认为代币只是一堆价值不高的数据,无需给予较高程度的法律保护。因此很多加密货币被盗不能受到抢劫罪的法律保护。[2018/6/20]

而与此同时,在我国央行推行数字货币的宣发中,却认为这样一种数字货币有利于满足反、反恐怖等的监管需求。究竟为何产生这样完全相反的结果,进行如下解读。

两者显性不同之处

发行方式不同

央行数字货币遵循“央行——商业银行”二元框架,实际上和纸币的发行、使用方式是一致的。选择两元体系,不仅考虑到避免DC/EP信用水平高于银行存款,导致金融脱媒的问题,还是大额吞吐带来的必然要求。而这有别于比特币、以太坊的去中心化特点,实际上是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在此基础上,DC/EP数字钱包的设计可以进行分级和限制额度的安排。比如级别较低的钱包可能用于日常小额支付需求;而经过身份认证、电子货币资产核实的账户,就可以获得更高的额度与权限。

使用方式不同

具体来说,数字货币使用“一币、两库、三中心”的架构是一种不依托特定的交易介质和支付渠道的方式。“一币”是指央行担保发行的DC/EPtoken,“两库”是指央行的发行库和商业银行的银行库,“三中心”则是指登记中心、认证中心和大数据分析中心。

针对作为DC/EP发行、流通技术保障的“三中心”,登记中心负责记录发行、转移和回笼全过程的登记;认证中心负责对DC/EP用户身份进行集中管理,这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匿名性;而大数据分析中心通过对支付行为的大数据分析,实际上就是为了满足对反、反恐怖融资等的监管需求。

这也是在交易匿名与反等监管中的一个权衡。通过大数据进行反、反逃税、反恐怖融资,虽然普通交易匿名,但用大数据可以识别出一些行为特征,从而锁定真实身份。具体的例子如电信,识别特点往往是大量分散的钱集中到一个账户里面,突然又迅速地分散开,消失在众多账户中。大数据识别、锁定后之后就可以追根溯源,找出犯罪分子。

可追溯的技术优势

飒姐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过相关案例,原告通过固定可信时间戳而固定了电子证据,进而证实了证据的真实性。实际上,在当下互联网兴盛的当下,电子证据的采集使用,也越来越受到法院的重视。

而自带时间戳的技术优势是数字货币体系的一个必然。每一分钱都自带从出生时起的详细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时间和交易对手方等,无论如何混同,都可以顺藤摸瓜、追根溯源。因此,随着数字货币普及率升高,罪的发案率必然会下降。

写在最后

以Libra为代表的数字货币旨在创建一个全球稳定币。其以银行存款与短期国债为抵押资产,同时采用区块链作为底层技术。一方面,这种全球稳定币在降低货币发行成本、降低跨境支付成本方面有巨大优势,另一方面也会对国际金融体系产生较大的冲击。

因此,2019年Facebook联合全球26家企业发布Libra白皮书,直接挑战各国央行货币主权,受到了欧美各国央行的抵制;而在2020年4月发布的白皮书2.0中锚定单一法币后,就一下子铺开了,也进而使美元的霸权地位更加强势。

面对这种世界金融体系的重大挑战,我国法定数字货币在全球范围内推出已经势在必行,积极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发挥建设社会的作用,才能站在这个时代的舞台中央。

(本文作者介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任北京市网贷协会法律顾问,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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