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币圈炒得纷纷扬扬的屎币,相信大伙们都还有印象。 那玩意儿有多离谱? 如果你从首日开盘时买入100块,在高点卖出的话,就能拿到30万倍左右的投资回报,立马能和千万富翁肩并肩谈笑风生.
虚拟币交易
来源:证券日报 记者?邢?萌 见习记者?张?博 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在会议中指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原标题:买了虚拟币却卖不出去!总台记者独家揭秘“百倍币”局 卖不掉的虚拟币 这并不是国家第一次这么大力度来监管虚拟币了.
虚拟货币监管越来越严。据央行官网6月21日消息,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
有粉丝问到一个问题,称是不是因为虚拟货币没有立法,所以依靠数字货币、区块链行使只判个几年,没有判无期的。这个真不是,判无期的案例还真有.
昨晚一则新闻牵动虚拟货币相关人员的心,某知名财经类媒体爆出:“多名接近监管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央行《通知》下发后,公检法机关正对虚拟币交易所及挖矿等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探索定罪量刑的具体路径.
继浙江、江苏全面整顿查处虚拟币“挖矿”行为后,福建、贵阳、四川、云南等各地区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坚决实现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不仅如此,各大银行也在积极开展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活动.
近期接到不少伙伴咨询类似的问题:当前环境下,在我国买卖矿机以及向境内用户出售矿机的行为是否合法?有哪些法律风险?今天飒姐法律团队就详细的跟大家聊一聊.
今日下午,多份财经媒体发布消息,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养老领域多种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金色周刊是金色财经推出的一档每周区块链行业总结栏目,内容涵盖一周重点新闻、矿业信息、项目动态、技术进展等行业动态。本文是其中的新闻周刊,带您一览本周区块链行业大事.
区块链、币圈、“挖矿”、元宇宙……飞速发展的数字科技带来一个又一个新概念的同时,也为社会金融治理带来了全新挑战。在数字货币席卷全球的时代,无论接受与否,我们都难以拒斥其所带来的革新.
北京青年报消息,2021年以来,“元宇宙”迎来加速发展,除了国外互联网巨头以外,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网易、京东、字节跳动等国内互联网巨头也纷纷入局.
作者:张淑贤 又一虚拟货币交易案告破,且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
据界面新闻消息,近日,产业区块链头部企业纸贵科技宣布获数千万元人民币B轮融资,由老股东赛富亚洲创始人阎焱持续加码。本轮融资将用于加大区块链核心技术研发投入、扩建高素质人才团队.
证券时报今日刊文《银行大力围堵虚拟币交易大范围精准识别仍然吃力》。文章称,对于虚拟币相关资金的流动,金融机构严阵以待。有六大行人士表示,已有大行对境外炒币账户转账进行严格控制.
据证券日报5月24日消息,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目前来看,进入交易市场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规模有限,极易被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影响和控制.
来源:《财经》 记者严沁雯张颖馨??编辑|袁满伴随央行《通知》下发,相关部门已在着手研究如何将监管要求落地.
中央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虚拟币交易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据金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消息,2月24日.
近日,太原从一条大额黄金交易线索入手,深度研判、循线追踪,集中优势警力,全链条打掉了一个利用黄金交易为电诈犯罪团伙提供“”服务的犯罪团伙.
【前言】如果说,要论证:打着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幌子,做资金盘的模式;或者直接侵吞交易所用户托管资产的;交易所插针定向爆仓的,等等非常规、非正规模式下的交易所,是否在中国境内触犯刑事犯罪.
元宇宙发展迅猛态势不减,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其作为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复杂性和多维性前所未有,其中所涉及的合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从事虚拟币OTC交易的商家,都有过银行卡被冻结的经历,不同于触发银行风控系统引发的冻结,被机关刑事冻结之后,仍继续交易虚拟货币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刑事风险的增加.
作者:张淑贤 又一虚拟货币交易案告破,且涉案金额高达400亿元!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
金色周刊是金色财经推出的一档每周区块链行业总结栏目,内容涵盖一周重点新闻、矿业信息、项目动态、技术进展等行业动态。本文是其中的新闻周刊,带您一览本周区块链行业大事.
摘要 上期分享OTC交易收到赃款容易成为刑事打击的对象、“帮信罪”与“掩隐罪”在理论上的区分等内容。 本文将紧接上期,以案说法,探讨法院对于OTC交易涉“掩隐罪”与“帮信罪”中,一是如何认定被告人客观上的实行行为,是“帮信罪”客观支付结算的行为,还是“掩隐罪”中转移资金的行为;二是根据被告人在交易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程度。
昨日各大法律媒体争相转发了最高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简称修改决定),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非法集资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必将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海外有银行等合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到中国国内利用私募募资,再到海外投资虚拟币挖矿行业,赚取利润后反馈给中国投资者。飒姐团队今日的文章拟探讨该种行为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居民在海外投资挖矿是否合法 今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93通知”),提出严禁新增虚拟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继浙江、江苏全面整顿查处虚拟币“挖矿”行为后,福建、贵阳、四川、云南等各地区监管部门再次强调,坚决实现虚拟货币“挖矿”“清零”目标。不仅如此,各大银行也在积极开展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活动。 银行对虚拟币的交易活动一直是打击的态度,尤其是在6月份,央行就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问题约谈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之后,银行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诚然,我国居民持有虚拟财产,法律是容认的。有读者询问,出于隔离风险的考虑,可否用企业的名义买卖持有虚拟财产尤其是虚拟币呢?今天我们就和大家一起探讨。 首先值得说明的是本文采用“企业”而非“公司”这一法律概念的原因。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诚然,企业的概念范围大于公司的概念范围。
自比特币诞生以来,“币圈”热度有增无减。近期,随着“狗狗币”“柴犬币”等名人加持的虚拟币红遍全球,“炒币”之声遍布街头巷尾,在很多人看来,借“炒币”获取巨大财富,似乎并非难事。 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炒币”真的是致富良方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圈里人对成都某链科技公司CMO高某,将代机关保管的虚拟币加杠杆操作,做空比特币(难以置信,如此牛市,竟然能赔钱,这是多“精明”的机会主义者才能犯的错),造成数亿元巨额亏损,后被四川某地刑拘,高某如今已深陷囹圄,诸位法律硕士将为自己的错误将支付N年青春年华。
案件详情 2013年7月,毛某在网络上经“信念”、“亨利”、“小红”、“威力”等人劝说,开始购买虚拟币,做网络投资生意。毛某投入1万元,三四个月后,其收回本金,还赚了二三千元。后毛某加入了“小红”等人的团队,担任宁波慈溪市场领导人的职务。截止2015年7月份,毛某投资70万元左右,经过“千少”等人的网上操作,其不仅收回了本金,还赚了二三十万元。
前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在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民法典》中有许多亮点,特别是在“继承编”中,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虚拟货币将可能作为遗产继承。
所有虚拟币包括比特币都符合假币的一切性质,是一种组织模式新颖、发行量有限、披着高科技外衣的新型假币。 虚拟币与传统假币最大的区别是虚拟币是从末明确表现出“假币意图”的假币。
随着国家提倡“新基建”,借用金融科技、数字金融之名行组织领导之实的行为又有抬头趋势。期间,有参与者认为只要免费“撒糖”“白给矿机”,不收钱就不会违法犯罪,这种想法是幼稚的,今天我们将从一个经典的矿机案例,来帮助大家法律扫盲。 基本案情 2016年对虚拟币领域颇有了解的圈内人士张某等人决定创业自筹“某星币”。
我国不允许跨境虚拟币交易,任何机构不能把境外的虚拟货币卖到国内,任何机构不得提供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兑换。 新京报讯(记者 张姝欣)近期监管部门对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交易所打击的高压态势,引发了外界热议。